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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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2年3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2〕236号  2002年3月29日  执行 =正文= 北京、上海、天津、黑龙江、辽宁、河北、山东、河南、陕西、青海、湖南、湖北、浙江、江苏、安徽、福建、四川、广东、云南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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