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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 ||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确保改革后税务机构的合法性和执法统一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  |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确保改革后税务机构的合法性和执法统一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精神,现就税务机构改革涉及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在修订前的适用问题明确如下:  | ||
  现行省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涉及的国税地税机关的职责和工作,调整适用相关规定,由新的税务机关承担。  |   现行省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涉及的国税地税机关的职责和工作,调整适用相关规定,由新的税务机关承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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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18|8]][[Category:山西省人民政府]]  | [[Category:2018|8]][[Category:山西省人民政府]][[Category:税收征管|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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