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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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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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9月27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地税〔2006〕146号  2006年9月27日  执行
2006年9月27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地税〔2006〕146号  2006年9月27日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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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执行后,原安徽省人民政府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税地字〔1993〕320号)第六条、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印发的《安徽省房地产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皖地税〔2005〕76号)第四十一条第三款“房产税按差额征收”的有关规定以及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皖财税〔2001〕422号)补充规定第一条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执行后,原安徽省人民政府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税地字〔1993〕320号)第六条、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印发的《安徽省房地产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皖地税〔2005〕76号)第四十一条第三款“房产税按差额征收”的有关规定以及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皖财税〔2001〕422号)补充规定第一条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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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06|9]][[Category: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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