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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 =历史沿革= | ||
2013年3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销售贵金属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3号 2013年4月1日 施行 | 2013年3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销售贵金属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3号 2013年4月1日 施行 | ||
2024年12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修改和失效废止的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5号 2024年12月27日 条款修改 | |||
二、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金融机构,开展经其行业主管部门允许的贵金属交易业务时,可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及相关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 |||
二、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金融机构,开展经其行业主管部门允许的贵金属交易业务时,可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及相关规定领用、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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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其行业主管部门允许,是指金融机构能够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其从事贵金属交易业务的批复文件,或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备的备案文件,或行业主管部门未限制其经营贵金属业务的有关证明文件。 | 经其行业主管部门允许,是指金融机构能够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其从事贵金属交易业务的批复文件,或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备的备案文件,或行业主管部门未限制其经营贵金属业务的有关证明文件。 | ||
二、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金融机构,开展经其行业主管部门允许的贵金属交易业务时,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 二、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金融机构,开展经其行业主管部门允许的贵金属交易业务时,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及相关规定领用、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 ||
本公告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 本公告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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