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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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107042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2017-1-1启用)(2018-12-17修订)(2020-12-30修订)(2021-12-31修订)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 || 本表适用于享受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领域的通知]]》(发改高技〔2016〕105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6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4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2024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4〕351号)等相关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有关情况。 || 电子税务局
| A107042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2017-1-1启用)(2018-12-17修订)(2020-12-30修订)(2021-12-31修订)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 || 本表适用于享受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领域的通知]]》(发改高技〔2016〕105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6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4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2024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4〕351号)等相关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有关情况。 || 电子税务局


办税服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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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108010 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2017-1-1启用)(2020-12-30修订)(2021-12-31修订)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 || 本表适用于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2010年第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石油企业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19号)等规定,填报本年来源于或发生于不同国家、地区的所得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对于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方式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纳税人,也应按照规定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并按国(地区)别逐行填报。 || 电子税务局
| A108010 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2017-1-1启用)(2020-12-30修订)(2021-12-31修订)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 || 本表适用于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2010年第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石油企业在境外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石油企业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19号)等规定,填报本年来源于或发生于不同国家、地区的所得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对于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方式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纳税人,也应按照规定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并按国(地区)别逐行填报。 || 电子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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