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卫生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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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卫生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卫生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的有关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的有关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
  附:[[#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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