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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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2年12月9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个〔2002〕568号  2002年12月9日  执行 =正文=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针对各局反映的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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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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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9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个〔2002〕568号  2002年12月9日  执行
2002年12月9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个〔2002〕568号  2002年12月9日  执行
2002年12月18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个〔2002〕597号  2002年12月18日  条款废止
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2〕568号)文件第十条内容(包括附件)中,个人临时境外出差补助扣除标准,改按以下规定执行:即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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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企业支付个人车辆的支出,均应视同企业向个人支付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能够提供租赁合同的,可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纳税。其他个人财产公用的,比照此办法执行。
  二、对企业支付个人车辆的支出,均应视同企业向个人支付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能够提供租赁合同的,可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纳税。其他个人财产公用的,比照此办法执行。


  三、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创办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可按《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1〕8号)视同个体工商户,适用关于个人所得税的免税政策。
  三、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创办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可按《[[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组织部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13部门印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暂定名)|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1〕8号)视同个体工商户,适用关于个人所得税的免税政策。


  四、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和北京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的通知》(〔2002〕京房改办字第095号)文件规定,住房公积金超过限额的部分,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纳税。
  四、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和北京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的通知|关于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的通知]]》(〔2002〕京房改办字第095号)文件规定,住房公积金超过限额的部分,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纳税。


  五、对个人取得的无偿献血补助视同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免予征税。
  五、对个人取得的无偿献血补助视同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免予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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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个人境外出差补助扣除标准,一律按照财政部、外交部《[[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财外字〔1995〕250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十、个人境外出差补助扣除标准,一律按照财政部、外交部《[[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财外字〔1995〕250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附件:境外伙食费、住宿费、公杂费预算标准表
  '''附件:境外伙食费、住宿费、公杂费预算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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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02|D]][[Category:北京市地方税务局]][[Category:个人所得税|京]][[Category:取暖补贴|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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