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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行: | 第10行: | ||
第三条第一款及附件 | 第三条第一款及附件 | ||
2024年12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修改和失效废止的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5号 2024年12月27日 条款修改 | |||
一、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 |||
(三)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应遵守以下规则: | |||
3.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 |||
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涉及销售数量的,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销售折让的不填写数量。 | |||
一、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 |||
(三)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应遵守以下规则: | |||
3.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 |||
销售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涉及销售数量的,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销售折让的不填写数量。 | |||
=正文= | =正文= | ||
第26行: | 第44行: | ||
2.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 | 2.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 | ||
3. | 3.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 ||
销售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涉及销售数量的,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销售折让的不填写数量。 | |||
4.成品油经销企业某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可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对应的同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总量。 | 4.成品油经销企业某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可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对应的同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总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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