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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4年12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修改和失效废止的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5号 1995年7月1日 施行 =正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对相关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修改的税务规范性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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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销售贵金属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2013年3月15日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3号 || 二、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金融机构,开展经其行业主管部门允许的贵金属交易业务时,可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及相关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 二、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金融机构,开展经其行业主管部门允许的贵金属交易业务时,可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及相关规定领用、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 | 8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销售贵金属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2013年3月15日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3号 || 二、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金融机构,开展经其行业主管部门允许的贵金属交易业务时,可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及相关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 二、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金融机构,开展经其行业主管部门允许的贵金属交易业务时,可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及相关规定领用、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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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 || 2011年1月21日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 | | 9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 || 2011年1月21日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 || 发票专用章中央刊纳税人识别号;外刊纳税人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如名称字数过多,可使用规范化简称;下刊“发票专用章”字样。使用多枚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在每枚发票专用章正下方刊顺序编码,如“(1)、(2)……”字样。 | ||
发票专用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简化字,字体为仿宋体;“发票专用章”字样字高4.6mm、字宽3mm;纳税人名称字高4.2mm、字宽根据名称字数确定;纳税人识别号数字为Arial体,数字字高为3.7mm,字宽1.3mm。 | 发票专用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简化字,字体为仿宋体;“发票专用章”字样字高4.6mm、字宽3mm;纳税人名称字高4.2mm、字宽根据名称字数确定;纳税人识别号数字为Arial体,数字字高为3.7mm,字宽1.3m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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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真伪鉴定问题的通知]] || 2008年11月21日 || 国税函〔2008〕948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34条的规定:“发票真伪由税务机关鉴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伪造、变造现场以及买卖地、存放地查获的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 | 14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真伪鉴定问题的通知]] || 2008年11月21日 || 国税函〔2008〕948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34条的规定:“发票真伪由税务机关鉴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伪造、变造现场以及买卖地、存放地查获的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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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 2008年7月22日 || 国税发〔2008〕80号 || 二、(三)改进和完善发票防伪措施。要在全国统一防伪措施基础上,分行业研究其特征,有针对性地增加地区性防伪措施;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在发票上印制条码或密码,提高发票防伪性能,方便企业和消费者查询辨伪。各地对增加或变更的公众防伪措施应及时公开,并报税务总局备案。税务总局将适时在税务总局网站公布各地普通发票票样和公众防伪措施及查询方式,以方便各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查询辨伪。 | | 15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 2008年7月22日 || 国税发〔2008〕80号 || 二、(三)改进和完善发票防伪措施。要在全国统一防伪措施基础上,分行业研究其特征,有针对性地增加地区性防伪措施;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在发票上印制条码或密码,提高发票防伪性能,方便企业和消费者查询辨伪。各地对增加或变更的公众防伪措施应及时公开,并报税务总局备案。税务总局将适时在税务总局网站公布各地普通发票票样和公众防伪措施及查询方式,以方便各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查询辨伪。 | ||
(四)做好冠名发票印制工作。为了提高和维护纳税人自身信誉度,减少串票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都可以申请印制、使用冠名发票,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审批,优化服务,规范管理。 | (四)做好冠名发票印制工作。为了提高和维护纳税人自身信誉度,减少串票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都可以申请印制、使用冠名发票,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审批,优化服务,规范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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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理控制发票发售数量。对初次申请领购发票或者一年内有违章记录的纳税人,其领购发票的数量应控制在 1 个月使用量范围内;使用发票比较规范且无发票违章记录的纳税人,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3个月的使用量;企业冠名发票的审批印制数量控制在不超过1年使用量范围内;对定期定额户应供应小面额发票,并及时根据使用情况调整供应量和纳税定额。 | (三)合理控制发票发售数量。对初次申请领购发票或者一年内有违章记录的纳税人,其领购发票的数量应控制在 1 个月使用量范围内;使用发票比较规范且无发票违章记录的纳税人,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3个月的使用量;企业冠名发票的审批印制数量控制在不超过1年使用量范围内;对定期定额户应供应小面额发票,并及时根据使用情况调整供应量和纳税定额。 | ||
六、(一)严格执行验旧购新制度。凡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发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要按规定通过税控管理后台对其报送的开票电子数据进行采集认证,即“验旧”,验旧通过的,准予“购新”;凡使用手工开票及未实行电子数据报送的纳税人,税务机关要定期核验发票使用情况,并将纳税人使用发票的开具情况、经营情况与纳税情况进行分析比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相应调整供票量。对重点纳税人要实施当期“验旧购新”和“票表比对”。有条件的地区可对重点纳税人或重点行业的纳税人开票信息进行数据采集和认证,进行相关数据的比对、分析,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采取措施纠正,涉嫌偷逃骗税的移送稽查部门查处。 | |||
七、(一)建立发票辨伪查询系统。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技术手段,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和查询系统,收集发票印制、领购、开具、缴销、丢失、被盗、作废信息,并通过专用系统进行分析和评估。要充分利用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网站以及短信平台,为纳税人和消费者提供辨别真伪的信息查询服务,建立普通发票信息监控平台。 | |||
|| 二、(三)改进和完善纸质发票防伪措施。要在全国统一防伪措施基础上,分行业研究其特征,有针对性地增加地区性防伪措施;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在纸质发票上印制条码或密码,提高纸质发票防伪性能,方便企业和消费者查询辨伪。各地对增加或变更的公众防伪措施应及时公开,并报税务总局备案。税务总局将适时在税务总局网站公布各地纸质普通发票票样和公众防伪措施及查询方式,以方便各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查询辨伪。 | || 二、(三)改进和完善纸质发票防伪措施。要在全国统一防伪措施基础上,分行业研究其特征,有针对性地增加地区性防伪措施;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在纸质发票上印制条码或密码,提高纸质发票防伪性能,方便企业和消费者查询辨伪。各地对增加或变更的公众防伪措施应及时公开,并报税务总局备案。税务总局将适时在税务总局网站公布各地纸质普通发票票样和公众防伪措施及查询方式,以方便各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查询辨伪。 | ||
(四)做好冠名发票印制工作。为了提高和维护纳税人自身信誉度,减少串票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都可以申请印制、使用冠名发票,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确认,优化服务,规范管理。 | (四)做好冠名发票印制工作。为了提高和维护纳税人自身信誉度,减少串票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都可以申请印制、使用冠名发票,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确认,优化服务,规范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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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一)严格执行验旧领新制度。凡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发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要按规定通过税控管理后台对其报送的开票电子数据进行采集认证,即“验旧”,验旧通过的,准予“领新”;凡使用手工开票及未实行电子数据报送的纳税人,税务机关要定期核验发票使用情况,并将纳税人使用发票的开具情况、经营情况与纳税情况进行分析比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相应调整供票量。对重点纳税人要实施当期“验旧领新”和“票表比对”。有条件的地区可对重点纳税人或重点行业的纳税人开票信息进行数据采集和认证,进行相关数据的比对、分析,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采取措施纠正,涉嫌偷逃骗税的移送稽查部门查处。 | 六、(一)严格执行验旧领新制度。凡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发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要按规定通过税控管理后台对其报送的开票电子数据进行采集认证,即“验旧”,验旧通过的,准予“领新”;凡使用手工开票及未实行电子数据报送的纳税人,税务机关要定期核验发票使用情况,并将纳税人使用发票的开具情况、经营情况与纳税情况进行分析比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相应调整供票量。对重点纳税人要实施当期“验旧领新”和“票表比对”。有条件的地区可对重点纳税人或重点行业的纳税人开票信息进行数据采集和认证,进行相关数据的比对、分析,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采取措施纠正,涉嫌偷逃骗税的移送稽查部门查处。 | ||
七、(一)建立发票辨伪查询系统。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技术手段,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和查询系统,收集发票印制、领用、开具、缴销、丢失、被盗、作废信息,并通过专用系统进行分析和评估。要充分利用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网站以及短信平台,为纳税人和消费者提供辨别真伪的信息查询服务,建立普通发票信息监控平台。 | 七、(一)建立发票辨伪查询系统。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技术手段,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和查询系统,收集发票印制、领用、开具、缴销、丢失、被盗、作废信息,并通过专用系统进行分析和评估。要充分利用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网站以及短信平台,为纳税人和消费者提供辨别真伪的信息查询服务,建立普通发票信息监控平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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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 2008年1月29日 || 国税发〔2008〕15号 || 一、普通发票领购审核问题 | |||
普通发票领购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纳税人领购普通发票的审核将作为税务机关一项日常发票管理工作。纳税人办理了税务登记后,即具有领购普通发票的资格,不需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纳税人可根据经营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领购普通发票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申请后,应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等情况,确认纳税人使用发票的种类、联次、版面金额,以及购票数量。确认期限为5个工作日,确认完毕,通知纳税人办理领购发票事宜。 | |||
四、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纳税人使用计算机发票,按一般普通发票领购手续办理。 | |||
|| 一、普通发票领用审核问题 | |||
普通发票领用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纳税人领用普通发票的审核将作为税务机关一项日常发票管理工作。纳税人办理了税务登记后,即具有领用普通发票的资格,不需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纳税人可根据经营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领用普通发票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申请后,应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等情况,确认纳税人使用发票的种类、联次、版面金额,以及领票数量。确认期限为5个工作日,确认完毕,通知纳税人办理领用发票事宜。 | |||
四、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纳税人使用计算机发票,按一般普通发票领用手续办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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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7 ||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7年3月20日 || 国税发〔2007〕12号 || 三、(一)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 | ||
《专用收据》“类别”栏的填写内容应当与《税务代保管资金收入报告单》中的“款项类别”一致(《税务代保管资金收入报告单》“款项类别”包括:纳税保证金、发票保证金、纳税担保金、税收保全款、拍卖变卖款、其他),不得超范围使用;“备注”栏应注明“现金”或“转账”等缴款方式。 | |||
五、关于清理以前年度的代保管资金转入账户问题 | |||
对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发票保证金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735号)规定,清理检查以前年度收取的发票保证金后,发生纳税人已按期缴销发票但无法找到纳税人情形的,应将发票保证金存入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税务机关应当分纳税人填制《税务代保管资金收入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由原具体受理税务代保管资金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部门在《报告单》交款事由栏对资金来源、有关清理转入情况等进行说明。经税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将《报告单》转入计统部门。税务机关计统部门根据《报告单》填制银行进账单,并以银行进账回执联或收账通知单和《报告单》作为原始凭证,分纳税人进行会计账务处理,待纳税人申请退还时,从该账户办理退款。税务机关清理以前年度发生的纳税保证金、纳税担保金、税收保全款、拍卖变卖款等项目的代保管资金需要转入账户的,也按相同方式予以办理。 | |||
|| 三、(一)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 | |||
《专用收据》“类别”栏的填写内容应当与《税务代保管资金收入报告单》中的“款项类别”一致(《税务代保管资金收入报告单》“款项类别”包括:纳税保证金、纳税担保金、税收保全款、拍卖变卖款、其他),不得超范围使用;“备注”栏应注明“现金”或“转账”等缴款方式。 | |||
五、关于清理以前年度的代保管资金转入账户问题 | |||
税务机关清理以前年度发生的纳税保证金、纳税担保金、税收保全款、拍卖变卖款等项目的代保管资金需要转入账户的,应当分纳税人填制《税务代保管资金收入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由原具体受理税务代保管资金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部门在《报告单》交款事由栏对资金来源、有关清理转入情况等进行说明。经税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将《报告单》转入计统部门。税务机关计统部门根据《报告单》填制银行进账单,并以银行进账回执联或收账通知单和《报告单》作为原始凭证,分纳税人进行会计账务处理,待纳税人申请退还时,从该账户办理退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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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8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使用金融业务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 2006年12月11日 || 国税函〔2006〕1189号 || 二、《专用发票》的式样、规格、内容由北京市税务局确定,并组织印制。《专用发票》由国家开发银行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下发各分行使用。国家开发银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北京市税务局有关规定领购、开具、保管《专用发票》,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领、用、存情况。 || 二、《专用发票》的式样、规格、内容由北京市税务局确定,并组织印制。《专用发票》由国家开发银行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领用,下发各分行使用。国家开发银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北京市税务局有关规定领用、开具、保管《专用发票》,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领、用、存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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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9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 2006年10月17日 || 国税发〔2006〕156号 ||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 ||
第四条 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 | |||
第六条 (四)购票限量;(五)购票人员姓名、密码; | |||
第七条 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专用发票。 | |||
第八条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 | |||
第十一条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 |||
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 |||
||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用、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 |||
第四条 纸质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 | |||
第六条 (四)领票限量;(五)领票人员姓名、密码; | |||
第七条 一般纳税人凭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用专用发票。 | |||
第八条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用开具专用发票:……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用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 | |||
第十一条 (三)纸质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 |||
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纸质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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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0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集中印制管理的通知]] || 2006年5月8日 || 国税函〔2006〕431号 ||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根据本地区普通发票的印制量确定印制企业的数量。即印制量在一亿份以下的省市不超过 3 家,印制量在一亿份以上省市的不超过 6 家。印制企业的印制资格应通过招标的方式加以确定,并颁发发票准印证。招标工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执行。 ||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根据本地区普通发票的印制量确定印制企业的数量。即印制量在一亿份以下的省市不超过 3 家,印制量在一亿份以上省市的不超过 6 家。印制企业的印制资格应通过招标的方式加以确定。招标工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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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1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5年11月7日 || 国税发〔2005〕178号 二、金融机构所属分行、支行、分理处、储蓄所等销售实物黄金时,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的普通发票,不得开具银行自制的金融专业发票,普通发票领购事宜由各分行、支行办理。 || 二、金融机构所属分行、支行、分理处、储蓄所等销售实物黄金时,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的普通发票,不得开具银行自制的金融专业发票,普通发票领用事宜由各分行、支行办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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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2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 2005年8月8日 || 国税函〔2005〕780号 ||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的货物,由先征后返或即征即退改为免征增值税后,如果其销售的货物全部为免征增值税的,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并不得再对其发售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其发售专用发票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的货物,由先征后返或即征即退改为免征增值税后,如果其销售的货物全部为免征增值税的,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并不得再对其发放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其发放专用发票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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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3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 2005年8月2日 || 国税发〔2005〕126号 || 一、文中多处涉及的《税控收款机用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发票领购簿》。 | ||
二、文中多处涉及的“购票”“领购”“发售”“购买”。 | |||
三、二(一)3(1)①c.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 |||
|| 一、删除《税控收款机用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及税控收款机用户最高开票限额、领购发票票种核定行政审批管理要求。删除《发票领购簿》及相关管理要求。 | |||
二、统一将“购票”“领购”“发售”“购买”分别修改为“用票”“领用”“发放”“领用”。 | |||
三、二(一)3(1)①c.发票专用章印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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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4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控发票印制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5年4月18日 || 国税发〔2005〕65号 || 二、(一)税控发票的名称 税控发票按地区加行业确定,例如“XX省(市)商业零售发票”、“XX省(市)服务业发票”等。 | ||
七、税控发票必须加盖开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印章。 | |||
经税务机关批准印制的企业冠名发票,可以在印制发票时,将企业发票专用章(浅色)套印在税控发票右下方。 | |||
|| 二、(一)税控发票的名称 税控发票按地区确定。 | |||
七、税控发票必须加盖开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 |||
经税务机关确定印制的企业冠名发票,可以在印制发票时,将企业发票专用章(浅色)套印在税控发票右下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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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5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2004年12月22日 || 国税发〔2004〕153号 || 第七条 增值税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时,应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式样见附件,以下简称《申报单》),连同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税务机关税款征收岗位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全额申报缴纳税款,同时缴纳专用发票工本费。 | ||
第八条(二)《申报单》上增值税征收率填写、税额计算是否正确。审核无误后,税款征收岗位应通过防伪税控代开票征收子系统录入《申报单》的相关信息,按照《申报单》上注明的税额征收税款,开具税收完税凭证,同时收取专用发票工本费,按照规定开具有关票证,将有关征税电子信息及时传递给代开发票岗位。 | |||
第十一条 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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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代开专用发票岗位领用专用发票,经发票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到专用发票发售窗口领取专用发票,并将相应发票的电子信息读入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 | |||
|| 第七条 增值税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时,应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式样见附件,以下简称《申报单》),连同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税务机关税款征收岗位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全额申报缴纳税款。 | |||
第八条(二)《申报单》上增值税征收率填写、税额计算是否正确。审核无误后,税款征收岗位应通过防伪税控代开票征收子系统录入《申报单》的相关信息,按照《申报单》上注明的税额征收税款,开具税收完税凭证,按照规定开具有关票证,将有关征税电子信息及时传递给代开发票岗位。 | |||
第十一条 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纸质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 |||
第十四条 代开专用发票岗位领用专用发票,经发票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到专用发票发放窗口领取专用发票,并将相应发票的电子信息读入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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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6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石油工程技术服务公司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 2003年10月27日 || 国税函〔2003〕1193号 || 二、东方物探公司、中油集团测井公司以独立核算的公司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由总机构统一计算缴纳增值税。所需发票由公司统一集中领购、开具和管理。 || 二、东方物探公司、中油集团测井公司以独立核算的公司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由总机构统一计算缴纳增值税。所需发票由公司统一集中领用、开具和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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