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修订间差异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无编辑摘要
(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3年2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2022年9月21日  施行 =正文=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无编辑摘要
 
第13行: 第13行: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center>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的解读</center>
<center>'''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的解读'''</center>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淄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号)已经于2022年9月20日执行到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2022年第10号)的授权,我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确定了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淄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号)已经于2022年9月20日执行到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2022年第10号)的授权,我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确定了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二、公告内容的重点
  二、公告内容的重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2022年第10号公告第十二条“普通住宅预征率2%-3%、非普通住宅预征率2%-3%、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2%-4%。各市税务局在上述规定的幅度内确定适当的预征率,并报省税务局备案”的规定,在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授权范围内,《公告》延续淄博市地方税务局2017年第1号公告中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规定,未做调整。具体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2022年第10号公告第十二条“普通住宅预征率2%—3%、非普通住宅预征率2%—3%、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2%—4%。各市税务局在上述规定的幅度内确定适当的预征率,并报省税务局备案”的规定,在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授权范围内,《公告》延续淄博市地方税务局2017年第1号公告中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规定,未做调整。具体为:


  在我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销售住宅(不区分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2%,销售其他类型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3%。
  在我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销售住宅(不区分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2%,销售其他类型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3%。
25,418

个编辑

导航菜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