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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7年8月16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2017年10月1日 执行 =正文= 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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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调整如下: | |||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 ||
第28行: | 第28行: | ||
三、政策衔接问题 | 三、政策衔接问题 | ||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项目,价格在20000元/平方米以下的单套房屋,预征率仍按《[[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项目,价格在20000元/平方米以下的单套房屋,预征率仍按《[[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豫地税发〔2010〕28号)的规定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项目的,对同一清算项目的同类房地产平均价格在20000元/平方米以下的,核定征收率仍按《[[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0号)的规定执行。 | ||
四、执行时间 | 四、执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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