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修订间差异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7年4月28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2017年5月1日  施行 =正文=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通知…”)
 
第4行: 第4行:


=正文=
=正文=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通知]]》(国税发〔2010〕53号)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相关问题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公告)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予以公告,对我区房地产开发企业2017年4月1日起取得的开发产品销售(预售)收入,按本公告中列举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通知]]》(国税发〔2010〕53号)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相关问题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公告)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予以公告,对我区房地产开发企业2017年4月1日起取得的开发产品销售(预售)收入,按本公告中列举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自5月1日起执行。
  本公告自5月1日起执行。
25,167

个编辑

导航菜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