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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负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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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净资产=== | ===第四章 净资产=== | ||
第六十七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是指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净资产应当按照其是否受到限制,分为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 | |||
如果资产或者资产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如资产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的使用受到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所设置的时间限制或(和)用途限制,则由此形成的净资产即为限定性净资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对净资产的使用直接设置限制的,该受限制的净资产亦为限定性净资产;除此之外的其他净资产,即为非限定性净资产。 | |||
本制度所称的限制,是指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所设置的,比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宗旨、目的或章程等关于资产使用的要求更具体明确的限制。 | |||
本制度所称的时间限制,是指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收到资产后的特定时期之内或特定日期之后使用该项资产,或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永久限制。 | |||
本制度所称的用途限制,是指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将收到的资产用于某一特定的用途。 | |||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理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对净资产的使用所作的限定性决策、决议或拨款限额等,属于民间非营利组织内部管理上对资产使用所作的限制,不属于本制度所界定的限定性净资产。 | |||
第六十八条 如果资产或者资产所产生的经济利益的使用受到限制,使用时按照实际用于时间限制或用途限制的相关资产金额计入相关限定性费用,期末转入限定性净资产。 | |||
第六十九条 如果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已经完全解除,应当对净资产进行重新分类,将限定性净资产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 | |||
当同时符合下列情况时,可以认为限制已经完全解除: | |||
(一)设置的限制时间已经到期或时间限制已经解除; | |||
(二)设置的用途限制已经解除。 | |||
第七十条 对于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撤销对限定性净资产所设置限制的,应当在撤销时全额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 | |||
第七十一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注册资金,其使用受到时间限制或(和)用途限制的,在取得时直接计入限定性净资产;其使用没有受到时间限制或(和)用途限制的,在取得时直接计入非限定性净资产。 | |||
民间非营利组织用净资产转增注册资金,不引起资产和净资产的变动,无需进行会计处理。 | |||
===第五章 收入=== | ===第五章 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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