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4年12月4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的通知  发改体改〔2024〕1742号  2024年12月4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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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各地区要研究制定省域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规划和指导目录,积极探索加强省际计量服务协同,构建省际计量技术机构技术服务协同平台,推进区域计量互认和区域诚信计量建设,强化区域计量监管合作。
  第三十五条 各地区要研究制定省域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规划和指导目录,积极探索加强省际计量服务协同,构建省际计量技术机构技术服务协同平台,推进区域计量互认和区域诚信计量建设,强化区域计量监管合作。


====第三节 全面提升消费服务质量=====
====第三节 全面提升消费服务质量====
  第三十六条 各地区要持续完善并严格执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以儿童用品、电子电器产品为重点,加大缺陷消费品召回监管力度。
  第三十六条 各地区要持续完善并严格执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以儿童用品、电子电器产品为重点,加大缺陷消费品召回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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