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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 ====第五部分 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 ||
一、资产负债表编制说明 | =====一、资产负债表编制说明===== | ||
1.本表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某一会计期末全部资产、负债和净资产的情况。 | |||
2.本表“年初余额”栏内各项数字,应当根据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期末余额”栏内数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资产负债表规定的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上年度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年初余额”栏内。 | |||
3.本表“期末余额”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 |||
(1)“货币资金”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期末库存现金、存放银行的各类款项以及其他货币资金的合计数。本项目应当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如果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受托代理资产为现金、银行存款或其他货币资金且通过“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还应当扣减“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中“受托代理资产”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 | |||
(2)“短期投资”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持有的各种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本项目应当根据“短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 |||
(3)“应收款项”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期末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应收未收款项。本项目应当根据“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减去“坏账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 |||
(4)“预付账款”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预付给商品或者服务供应单位等的款项。本项目应当根据“预付账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 |||
(5)“存货”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日常业务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或捐赠的,或者为了出售或捐赠仍处在生产过程中的,或者将在生产、提供服务或日常管理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资、商品等。 | |||
本项目应当根据“存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存货跌价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 |||
(6)“待摊费用”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已经支出,但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1年以内(含1年)的各项费用,如预付保险费、预付租金等。本项目应当根据“待摊费用”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 |||
(7)“一年内到期的长期投资”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将在1年以内(含1年)到期的长期债权投资或其他长期投资。本项目 | |||
应当根据“长期债权投资”和“其他长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中将在1年以内(含1年)到期的长期债权投资余额和其他长期投资余额,减去“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中1年以内(含1年)到期的长期债权投资减值准备余额和其他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 |||
(8)“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除以上流动资产项目外的其他流动资产。本项目应当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如果其他流动资产价值较大的,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单独披露其内容和金额。 | |||
(9)“流动资产合计”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期末流动资产的合计数。本项目应当按照本表中“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款项”、“预付账款”、“存货”、“待摊费用”、“一年内到期的长期投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 |||
(10)“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准备在1年以内(含1年)变现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的可收回金额。本项目 | |||
应当根据“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中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 |||
(11)“长期债权投资”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准备在1年以内(含1年)变现的各种债权性质的投资的可收回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长期债权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中长期债权投资减值准备余额,再减去将在1年以内(含1年)到期的长期债权投资余额的金额填列。 | |||
(12)“其他长期投资”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准备在 1年以内(含1年)变现的,除股权和债权以外的其他各类投资的可收回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长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中其他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余额,再减去将在1年以内(含1年)到期的其他长期投资余额的金额填列。 | |||
(13)“长期投资合计”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期末长期投资的合计数。本项目应当按照本表中“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其他长期投资”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 |||
(14)“固定资产原价”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固定资产的原价。本项目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 |||
“累计折旧”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期末固定资产已计提的累计折旧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累计折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 |||
“固定资产净值”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本项目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累计折旧”科目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如有)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 |||
(15)“在建工程”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期末各项未完工程的实际支出。本项目应当根据“在建工程”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 |||
(16)“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因出售、毁损、报废等原因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发生的清理费用和变价收入等各项金额的差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如果“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期末为贷方余额,则以“-”号填列。 | |||
(17)“固定资产合计”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期末固定资产的合计数。本项目应当按照本表中“固定资产净值”、“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清理”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 |||
(18)“文物资源”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被认定为文物的有形资产和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古籍等藏品。本项目应当根据“文物资源”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 |||
(19)“无形资产原价”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无形资产的原价。本项目应当根据“无形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 |||
“累计摊销”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期末无形资产已计提的累计摊销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累计摊销”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 |||
“无形资产净值”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本项目应当根据“无形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累计摊销”科目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如有)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 |||
(20)“长期待摊费用”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如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等。本项目应当根据“长期待摊费用”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 |||
(21)“非流动资产合计”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期末非流动资产的合计数。本项目应当按照本表中“长期投资合计”、“固定资产合计”、“文物资源”、“无形资产净值”、“长期待摊费用”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 |||
(22)“受托代理资产”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委托方委托从事受托代理业务而收到的资产。本项目应当根据“受托代理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如果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受托代理资产为现金、银行存款或其他货币资金且通过“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还应当加上“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中“受托代理资产”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 | |||
(23)“资产总计”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期末资产的总计数。本项目应当按照本表中“流动资产合计”、“非流动资产合计”、“受托代理资产”项目金额的总计数填列。 | |||
(24)“短期借款”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尚未偿还的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各种借款。 | |||
本项目应当根据“短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 |||
(25)“应付款项”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期末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应付未付款项。本项目应当根据“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 |||
(26)“应付职工薪酬”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应付未付的职工薪酬。本项目应当根据“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果“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期末为借方余额,以“-”号填列。 | |||
(27)“应交税费”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应交未交的各种税费。本项目应当根据“应交税费”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果“应交税费”科目期末为借方余额,则以“-”号填列。 | |||
(28)“预收账款”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向服务和商品购买单位等预收的各种款项。本项目应当根据“预收账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 |||
(29)“预提费用”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预先提取的已经发生但尚未实际支付的各项费用。本项目应当根据“预提费用”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 |||
(30)“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承担的将于1年以内(含1年)偿还的长期负债。本项目应当根据有关长期负债科目的期末余额中将在1年以内(含1年)到期的金额分析填列。 | |||
(31)“其他流动负债”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除以上流动负债之外的其他流动负债。本项目应当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如果其他流动负债金额较大的,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单独披露其内容和金额。 | |||
(32)“流动负债合计”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期末流动负债的合计数。本项目应当按照本表中“短期借款”、“应付款项”、“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预收账款”、“预提费用”、“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其他流动负债”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 |||
(33)“长期借款”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种借款本息。本项目应当根据“长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其中将于1年以内(含1 年)到期的长期借款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 |||
(34)“长期应付款”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承担的各种长期应付款,如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应付租赁款。本项目应当根据“长期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其中将于1年以内(含1年)到期的长期应付款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 |||
(35)“预计负债”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对因或有事项所产生的现时义务而确认的负债。本项目应当根据“预计负债”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 |||
(36)“其他长期负债”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除以上长期负债项目之外的其他长期负债。本项目应当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其中将于1年以内(含1年)到期的其他长期负债余额后的金额分析填列。如果其他长期负债金额较大的,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单独披露其内容和金额。 | |||
(37)“长期负债合计”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期末长期负债的合计数。本项目应当按照本表中“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预计负债”、“其他长期负债”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 |||
(38)“受托代理负债”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因从事受托代理业务、接受受托代理资产而产生的负债。本项目应当根据“受托 | |||
代理负债”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 代理负债”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 ||
(39)“负债合计”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期末负债的合计数。本项目应当按照本表中“流动负债合计”、“长期负债合计”、“受托代理负债”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 |||
(40)“非限定性净资产”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拥有的非限定性净资产期末余额。本项目应当根据“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 |||
(41)“限定性净资产”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拥有的限定性净资产期末余额。本项目应当根据“限定性净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 |||
(42)“净资产合计”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期末净资产的合计数。本项目应当按照本表中“非限定性净资产”、“限定性净资 | |||
产”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 产”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 ||
(43)“负债和净资产总计”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期末负债和净资产的总计数。本项目应当按照本表中“负债合计”、“净资 | |||
产合计”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 产合计”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 ||
=====二、业务活动表编制说明===== | |||
1.本表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某一会计期间内开展业务活动的实际情况。 | |||
2.本表“本月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月实际发生数;在编制季度、半年度等中期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当将本栏改为“本季度数”、“本半年度数”等本中期数栏,反映各项目本中期的实际发生数。在提供上年度比较报表时,应当增设可比期间栏目,反映可比期间各项目的实际发生数。如果本年度业务活动表规定的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上年度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度业务活动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上年度可比期间栏目内。 | |||
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报告期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 | |||
本表“非限定性”栏反映本期非限定性收入的实际发生数、本期费用的实际发生数和本期由限定性净资产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的金额;本表“限定性”栏反映本期限定性收入的实际发生数和本期由限定性净资产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的金额(以“-”号填列)。在提供上年度比较报表项目金额时,限定性和非限定性栏目的金额可以合并填列。 | |||
3.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 |||
(1)“捐赠收入”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捐赠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填列。 | |||
(2)“会费收入”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根据章程等的规定向会员收取的会费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会费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填列。 | |||
(3)“提供服务收入”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根据章程等的规定向其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提供服务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填列。 | |||
(4)“政府补助收入”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政府拨款或者政府机构给予的补助而取得的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政 | |||
府补助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填列。 | 府补助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填列。 | ||
(5)“商品销售收入”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销售商品等所形成的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商品销售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填列。 | |||
(6)“总部拨款收入”项目,反映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从其总部取得的拨款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总部拨款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填列。 | |||
(7)“投资收益”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投资净损益。本项目应当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填列;如果为借方发生额,则以“-”号填列。 | |||
(8)“其他收入”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除上述收入项目之外所取得的其他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填列。 | |||
上述各项收入项目应当区分“限定性”和“非限定性”分别填列。 | |||
(9)“业务活动成本”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为了实现其业务活动目标、开展其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本项目应当根据“业务活动成本”科目的发生额填列。 | |||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其所从事的项目、提供的服务或者开展的业务等具体情况,按照“业务活动成本”科目中各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填列业务活动成本的各组成部分。民间非营利组织作为委托人设立慈善信托的,应当在“业务活动成本”项目下,列报“设立慈善信托支出”项目,按照“业务活动成本”科目中“设立慈善信托支出”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填列。 | |||
(10)“税金及附加”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业务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本项目应当根据“税金及附加”的发生额填列。 | |||
(11)“管理费用”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管理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填列。 | |||
(12)“筹资费用”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总额,包括民间非营利组织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借款费用、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等。本项目应当根据“筹资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填列。民间非营利组织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核算募捐成本的,应当在“筹资费用”项目下列报“募捐成本”项目,按照“筹资费用”科目中“募捐成本”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填列。 | |||
(13)“资产减值损失”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所形成的损失。本项目应当根据“资产减值损失”科目的发生 | |||
额填列。 | 额填列。 | ||
(14)“所得税费用”项目,反映有企业所得税缴纳义务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所形成的费用。本项目应当根据“所得税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填列。 | |||
(15)“其他费用”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除以上费用项目之外发生的其他费用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有关科目的发生额填列。 | |||
上述各项费用项目应当区分“限定性”和“非限定性”分别填列。 | |||
(16)“限定性净资产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当期从限定性净资产转入非限定性净资产的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限定性净资产”、“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 |||
(17)“非限定性净资产转为限定性净资产”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当期从非限定性净资产转入限定性净资产的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非限定性净资产”、“限定性净资产”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 |||
(18)“以前年度净资产调整”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当期调整以前年度净资产的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以前年度净资产调整”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 |||
(19)“净资产变动额”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当期净资产变动的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收入合计”项目的金额,减去“费用合计”项目的金额,再加上“限定性净资产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非限定性净资产转为限定性净资产”、“以前年度净资产调整”项目的金额后填列。 | |||
三、现金流量表编制说明 | |||
1.本表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某一会计期间内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信息。 | |||
2.本表所指的现金,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包括现金、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现金等价物,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除特别指明外,以下所指的现金均包含现金等价物)。 | |||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现金等价物的范围,并且一贯性地保持其划分标准,如果改变划分标准,应当视为会计政策变更。民间非营利组织确定现金等价物的原则及其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 | |||
3.现金流量表应当按照业务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分别反映。本表所指的现金流量,是指现金的流入和流出。 | |||
4.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采用直接法编制业务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采用直接法编制业务活动现金流量时,有关现金流量的信息可以从会计记录中直接获得,也可以在业务活动表收入和费用数据基础上,通过调整存货和与业务活动有关的应收应付款项的变动、投资以及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项目后获得。 | |||
5.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 |||
(1)“接受捐赠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取得的现金。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捐赠收入”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 |||
(2)“收取会费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根据章程等的规定向会员收取会费取得的现金。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会费收入”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 |||
(3)“提供服务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根据章程等的规定向其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取得的现金。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收账款”、“提供服务收入”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 |||
(4)“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销售商品取得的现金。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收账款”、“商品销售收入”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 |||
(5)“政府补助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政府拨款或者政府机构给予的补助而取得的现金。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政府补助收入”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 |||
(6)“收到的其他与业务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到的除以上业务之外的现金,包括直接计入净资产的注册资金。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其他收入”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 |||
(7)“提供捐赠或者资助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捐赠或者资助支出的现金。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业务活动成本”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 |||
(8)“支付给员工以及为员工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开展业务活动支付给员工以及为员工支付的现金。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 |||
(9)民间非营利组织支付的在建工程人员的职工薪酬等,在本表“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所支付的现金”项目中反映。 | |||
(10)“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购买商品、接受服务而支付的现金。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付账款”、“业务活动成本”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 |||
(11)“各项税费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按规定支付的各种税费,包括本期发生并支付的税费,以及本期支付以前各期发生的税费和预交的税金。本项目可以根据“税金及附加”、“现金”、“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 |||
(12)“支付的其他与业务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除上述项目之外支付的其他与业务活动有关的现金。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管理费用”、“其他费用”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 |||
(13)“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出售、转让或者到期收回除现金等价物之外的短期投资、长期投资而收到的现金。不包括长期投资收回的股利、利息,以及收回的非现金资产。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长 | |||
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其他长期投资”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 |||
(14)“取得投资收益所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因对外投资而取得的现金股利、利息,以及从被投资单位分回利润收到的现金;不包括股票股利。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投资收益”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 |||
(15)“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所收回的现金”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所取得的现金,减去为处置这些资产而支付的有关费用之后的净额。由于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固定资产等非流动资产损失而收到的保险赔款收入,也在本项目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 |||
(16)“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除上述各项之外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其他现金流入如果金额较大的,应当单列项目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 |||
(17)“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购买和建造固定资产,取得无形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所支付的现金。不包括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资本化的部分,以及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借款利息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在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 |||
(18)“对外投资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进行对外投资所支付的现金,包括取得除现金等价物之外的短期投资、长期投资所支付的现金,以及支付的佣金、手续费等附加费用。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 | |||
资”、“长期债权投资”、“其他长期投资”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 资”、“长期债权投资”、“其他长期投资”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 ||
(19)“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除上述各项之外,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如果 | |||
其他现金流出金额较大的,应当单列项目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 |||
(20)“借款所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举借各种短期、长期借款所收到的现金。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 |||
(21)“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除上述项目之外,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如果其他现金流入金额较大的,应当单列项目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 |||
(22)“偿还借款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以现金偿还债务本金所支付的现金。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 |||
(23)“偿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实际支付的借款利息、债券利息等。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筹资费用”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 |||
(24)“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除上述项目之外,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如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所支付的租赁费。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 |||
(25)“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额”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外币现金流量及境外所属分支机构的现金流量折算为人民币时,所采用的现金流量发生当日的即期汇率折算的人民币金额与本表“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中外币现金净增加额按期末的即期汇率折算的人民币金额之间的差额。 | |||
(26)“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本年度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变动的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业务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和“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额”项目的金额合计填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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