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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5行: | 第15行: |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 ||
第二条 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 第二条 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 ||
| 第123行: | 第123行: | ||
第三十六条 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中,可以对发票数据进行提取、调出、查阅、复制。 | 第三十六条 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中,可以对发票数据进行提取、调出、查阅、复制。 | ||
第三十七条 《办法》第三十一条所称发票换票证仅限于在本县(市)范围内使用。需要调出外县(市)的发票查验时,应当提请该县(市)税务机关调取发票。 | |||
第三十八条 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 | 第三十八条 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 | ||
| 第152行: | 第152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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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11|2]][[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增值税发票]][[Category:税务稽查]] | [[Category:2011|2]][[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增值税发票]][[Category:税务稽查]][[Category:免予逐笔开具发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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