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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12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4〕267号 1995年1月1日 执行 | 1994年12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4〕267号 1995年1月1日 执行 | ||
2004年6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行政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826号 2004年6月25日 条款废止 | |||
停止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267号)中《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第五条“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 | |||
2006年4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国税发〔2006〕62号 2006年4月30日 条款废止 | 2006年4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国税发〔2006〕62号 2006年4月30日 条款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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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1994|D]][[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 | [[Category:1994|D]][[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Category: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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