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省级公立医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历史沿革
2019年5月6日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省级公立医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税总发〔2015〕35号 2019年6月1日 执行
正文
省级有关部门,省级公立医院:
为规范和简化省级公立医院国有资产处置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0号)和《山西省财政厅关于修订〈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财资〔2017〕44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省级公立医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补充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省级公立医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补充规定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0号)和《山西省财政厅关于修订〈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财资〔2017〕4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省省级公立医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赋予省级公立医院一定的资产处置权限。本规定所称资产处置,是指我省省级公立医院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我省省级公立医院资产处置事项,按以下原则实行:
(一)土地使用权、房屋、机动车、单笔100万元以上的货币性资产损失由省财政厅审批。
(二)甲类医疗设备、单价原值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乙类医疗设备、单笔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且不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货币性资产损失由省财政厅授权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指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教育厅等行政主管部门,下同)审批,主管部门应当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报省财政厅备案。
单价原值500万元以下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各类资产、单笔50万元以下货币性资产损失的资产处置,授权省级公立医院自主处置,按晋财资〔2017〕44号规定,严格执行内部审批程序,处置结果按季度报主管部门备案。已达使用年限仍可以继续使用的各类资产,应当继续使用。
二、省级公立医院自主处置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各类资产须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使用部门提出报废申请,经使用部门主要领导审核签字,提交医院报废评估管理专家审核、技术鉴定、签署意见。
(二)医院资产部门、使用部门、财务部门在报废申请审批表上签字确认,报经院领导审批。
(三)报废管理人员负责回收报废资产并暂存医院报废库房。单价原值在50万元及以上资产的报废,需经医院报废管理委员会、院务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四)医院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将医院内部或上级部门批准的拟报废资产通过省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后,将报废资产移交给中标方(即最终受让方),受让方负责将报废资产移交回收企业完成回收处理。
(五)医院资产管理部门与财务部门负责将已批准报废的资产在实际处理后,办理固定资产销账手续,完善固定资产处置行为。
三、科学合理制定省级公立医院资产使用年限标准。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省级公立医院实际情况,参考《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确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组织所属医院制定资产使用年限标准,会同省财政厅颁布实施,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四、规范省级公立医院资产处置收益管理。省级公立医院自主处置已达使用年限并应淘汰报废的资产、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处置的资产所取得的收益,留归各医院,纳入医院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涉及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上述情形以外的资产处置收入,按照《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晋财资〔2017〕44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省级公立医院资产处置后,应当依据相关资产处置批复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
六、落实省级公立医院国有资产监管的主体责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医院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力度,建立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完善监管体系,明确监管职责权限,定期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并督促加以改进,各省级公立医院要牢固树立勤俭办院理念,强化资产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提高内部控制水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七、建立国有资产处置年度报告制度。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省级公立医院自主审批的资产处置情况书面报告主管部门,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处置资产的原因、账面原值和处置方式,取得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授权管理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建议等。主管部门将在授权范围内审批的上年度资产处置情况一并报送省财政厅。
八、强化财政监督职责。省财政厅应当加强对主管部门和省级公立医院资产处置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督。
九、本规定适用于我省省级各公立医院。
十、本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