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历史沿革
2019年3月29日 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财政部令2019年第100号 2019年3月29日 施行
正文
《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部务会议决定,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第五十六条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除本办法第五十六条及国家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三、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除本办法第五十六条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四、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的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第五十六条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五、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除本办法第五十六条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将第三十九条第三项修改为第四项,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三)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八、将第五十一条修改为第五十二条,第四项修改为第五项,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通过串通作弊、暗箱操作等低价处置国有资产的;”。
九、将第五十二条修改为第五十三条,将本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六条:“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并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政策解读
2019年3月29日,财政部公布了《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0号,以下简称《决定》),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进行了修改。为便于各方面了解掌握《决定》有关内容,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决定》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问:《决定》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决策部署,完善科技成果使用、处置、收益管理制度,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需要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作相应修改,明确科技成果转化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规定,并简化科技成果转化中的资产评估程序。
2.问:《决定》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主要作了哪些修改?
答:《决定》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共修改8条、新增2条,主要是赋予了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自主管理的权限,简化了有关评估程序,同时明确了有关定价公开机制和故意低价处置国有资产行为的处理措施。
3.问:《决定》在明确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成果自主管理权限方面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决定》明确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执行以下政策:一是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备案,并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二是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三是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4.问:《决定》在保障科技成果转化公开规范和完善法律责任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决定》明确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其持有的科技成果,通过协议定价方式确定价格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同时,明确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通过串通作弊、暗箱操作等低价处置国有资产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