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具体适用税额等建议的决议
历史沿革
2017年11月10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具体适用税额等建议的决议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 2018年1月1日 施行
正文
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了自治区人民政府提交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我区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具体适用税额等建议草案的报告》,并对建议草案进行了审查。会议同意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初步审查意见,决定批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具体适用税额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