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我区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具体适用税额等建议草案的报告
历史沿革
2017年10月30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我区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具体适用税额等建议草案的报告 内政字〔2017〕255号 2018年1月1曰 施行
正文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年1月1曰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授权,现就我区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具体适用税额等提出以下2项建议草案,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同步实旄。
第一项:我区应税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具体适用税额:2018年,每污染当量1.2元;2019年,每污染当量1.8元;2020年起,毎污染当量2.4元。
我区应税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具体适用税额:2018年,每污染当量1.4元;2019年,每污染当量2.1元;2020年起,每污染当量2.8元。
第二项:我区目前暂不增加同一排污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
上述建议萆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7年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决定。
专此报告。
附件:关于我区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具体适用税额等建议单案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