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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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06年12月31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6年第483号  2007年1月1日  施行

正文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已经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第1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二、第四条修改为:“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三、第十三条修改为:“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此外,对本条例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修改。

  本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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