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 太原市城乡管理局关于在城镇范围内继续执行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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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5年6月15日  太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 太原市城乡管理局关于在城镇范围内继续执行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并发改收费字〔2026〕25号  2014年1月1日  执行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中北高新区、西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6部门《关于完善固体废物处理收费机制的通知》(晋发改服价发〔2018〕70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在我市城镇范围内继续执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我市建成区、城区所属建制镇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医院、部队、企业、个体经营者、居民户、暂住人口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

  三县一市垃圾处理费的收缴方式和标准,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具体制定。

  二、计费方式及征收标准

  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原则,对城镇混合生活垃圾实行统一计费,按标准计算,按月或按次征收。

  (一)常住居民、暂住人口按户计征,5元/户·月;低保户、国家和省市规定免征的优抚户,凭有效证件采取先征后返的方式予以免征。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含幼儿园)、医院、驻并部队、厂矿、民航、火车站、汽车站、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写字楼(办公场所)、银行、药店,经营面积在200㎡以上的商场、超市,按照实际产生量计征,105元/吨。

  (三)商业门店(网点),餐饮、洗浴桑拿、美容美发、歌舞厅、网吧、茶吧、酒吧等休闲娱乐场所按照经营面积计征,1.2元/㎡·月。

  (四)宾馆、旅店业按床位计征,12元/床·月。

  (五)客运车辆按座计征,2元/座·月。

  上述未具体列举的缴费单位,按照缴费单位的性质对应以上缴费标准收取。对计收核定工作存在争议的,由市城乡管理局负责解释并确定。

  三、征收方式

  (一)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和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税务局负责征收工作。

  (二)天然气用户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继续采取委托征收方式,垃圾产生量和征收额由市城乡管理局牵头组织核定。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代征相关事项;非天然气用户的垃圾产生量和征收额由各区(开发区)城乡管理局(环卫)核定。

  (三)城镇生活垃圾一级收运费用返还和免征对象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返还由市城乡管理局(环卫)核实上报,市财政局核拨。

  四、征收管理

  (一)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非税收入,严格按照财政非税收入规定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全额缴入国库;征收缴纳使用非税收入票据,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二)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按照核定的缴费信息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三)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用于生活垃圾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的收集、运输、终端处置。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五、监督检查

  (一)受委托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不得截留、侵占、挪用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征收范围内的所有单位或个人都应按规定按时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未按时缴纳的由税务部门进行催缴,经催缴仍未缴纳的,由税务部门将相关信息反馈同级城乡管理部门,加强部门协作配合,提升共治合力。征管工作中侮辱、谩骂并妨碍征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三)对企事业单位、各营业场所和垃圾处理费核定单位不:按实际垃圾排放量报告、核定等弄虚作假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六、工作要求

  (一)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管工作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市税务局、市城乡管理局共同研究确定。

  (二)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定期督查。

  (三)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增强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对收缴工作的理解与支持,为生活垃圾处理费应收尽收工作打下良好的群众基础。

  七、相关说明

  本通知自2026年4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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