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历史沿革
2024年4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税总稽查发〔2024〕28号 2024年4月25日 执行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3月15日公布了《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以下简称《解释》),自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解释》是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重要司法文件,为依法惩处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提供了重要依据,对依法有效打击税收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经济税收秩序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现将《解释》转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领会,准确把握《解释》规定要求
《解释》为服务高质量发展提供了税收司法保障,是对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整体性解释和制度性创新,进一步完善了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依据。各级税务机关要提升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在扰乱国家税收管理秩序、侵蚀国家经济基础、破坏社会诚信体系等方面的危害性,认真学习《解释》的规定要求,深刻领会《解释》的精神实质,切实提高依法行政、依法治税工作水平。各级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要结合工作实际和岗位职责,加强学习研究,熟练掌握《解释》相关规定,切实提高自身法治素养,推动司法解释在税收工作中落实落地。
二、切实贯彻落实,依法开展税收执法工作
《解释》针对新形势下危害税收征管违法犯罪的新情况新趋势,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全面考量和细化规定。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一方面,要严格开展税收执法工作。《解释》明确了通过签订“阴阳合同”、隐匿分解收入、骗取税收优惠、虚报专项附加扣除等新型犯罪手段的法律适用,各级税务机关要依法加大对此类新型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各类税收违法犯罪行为。另一方面,要深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法治精神。《解释》从最大限度挽回税款损失、鼓励违法人员改过自新、引导经营主体自觉遵守税法的考虑出发,对逃避缴纳税款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构成要件等作出了新的明确规定。各级税务机关要坚持打击违法与保护合法相结合、加强监管与促进发展相结合,着力营造严宽适度、公平公正的税收法治环境。
三、加强行刑衔接,切实履行税务机关职责
《解释》围绕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处罚,兼顾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需求,对进一步畅通行刑衔接、加强行刑闭环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在办理相关案件的过程中要按照《解释》确定的定罪量刑标准来判断涉税无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同时,要认真履职尽责,依托多部门联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机制,依法办理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并做好结果反馈工作。
《解释》的发布实施为依法行政和依法治税提供了更加有效的法制保障,各级税务机关要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完善税收法治基础,充分发挥税收执法维护国家税收安全、保障经济税收秩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助力法治中国建设和高质量发展。
附件: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