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普通标准住宅条件的通知
历史沿革
2025年11月4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普通标准住宅条件的通知 —— 2025年1月1日 执行
2025年11月4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普通标准住宅条件的通知 —— 2029年12月31日 废止
正文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府规〔2025〕2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在成都市范围内,纳税人建造同时满足以下三项条件的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1.0)以上;
二、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
三、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倍以下。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2025年1月1日至本通知施行之前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普通标准住宅条件,按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