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控污染源排放口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的通知
历史沿革
2011年1月25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控污染源排放口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的通知 环办〔2011〕8号 2011年1月25日 施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的要求,为了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测和监督性监测数据在排污收费和总量核定等环境管理方面的应用,进一步规范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我部制定了《国控污染源排放口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控污染源排放口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
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的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使用自动监测和监督性监测数据计算工业污染源排放口污染物排放量的方法,特制定本计算方法。
一、使用自动监测数据计算污染物排放量
(一)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要求
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国控企业应当按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3-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和《污染源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环发〔2008〕25号)等相关规范的要求,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包括污染物浓度监测仪、流量(速)计和数采仪等)。
2.环保部门按照上述相关规范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进行验收。
3.国控企业应当依据《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355-2007》和《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5-2007》要求,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进行运行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台账信息,储存足够的备品备件。
4.环保部门要依据《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环发〔2009〕88号)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开展监督考核,并根据《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使用办法>的通知》(环办〔2010〕25号)核发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确定设备正常运行,自动监测数据有效。
5.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环保部门能够稳定联网,实时传输数据,并保持数据一致。
6.若一季度内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捕集率小于75%时,国控企业应当更换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
每季度有效数据捕集率% = (该季度小时数 - 缺失数据小时数 - 无效数据小时数) / (该季度小时数 - 无效数据小时数)。
(二)数据准备
1.根据《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和《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判别缺失或失控数据,并进行处理和补遗。
2.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和《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环发〔2009〕88号)的要求,在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不正常或日常运行监督考核不合格期间,国控企业要采取人工监测的方法向责任环保部门报送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
(三)废水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
1.小时排放量
小时排放量为排污设施正常运行期间通过有效性审核的污染物小时均值浓度与对应的废水小时均值流量的乘积。
$D_i=\bar{C_i} \times \bar{Q_i} \times 10^{-6}$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