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物价局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放开房地产咨询和经纪收费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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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4年6月26日  山西省物价局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放开房地产咨询和经纪收费管理的通知  晋价服字〔2014〕194号  2014年7月1日  执行

正文

各市物价局、住建局(委)、房地产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完善房地产中介服务价格形成机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放开房地产咨询收费和下放房地产经纪收费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289号)规定,决定放开目前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房地产咨询和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开房地产咨询和经纪服务收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有关房地产政策法规、技术及相关信息等咨询的服务收费,提供房屋租赁代理、房屋买卖代理等经纪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委托和受委托双方,依据服务内容、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协商确定。

  二、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按照《价格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公平竞争、合法经营,诚实守信,为委托人提供价格合理、优质高效服务;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价目表,价目表应包括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及完成标准、收费标准、收费对象及支付方式等基本标价要素;一项服务包含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名称和收费标准,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代收代付的税、费也应予以标明。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

  三、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重点查处收费后不按约定义务履行服务职责,以及串通涨价、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等乱收费行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市场价格秩序。

  四、上述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的通知》(晋价涉字〔1995〕124号)中有关房地产咨询和经纪服务收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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