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太原市城镇基准地价的通知
历史沿革
2025年7月3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太原市城镇基准地价的通知 并政发〔2025〕6号 2025年7月3日 执行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中北高新区、西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基准地价管理规定和城市发展要求,我市对城镇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进行了更新,现将城镇出让土地基准地价、划拨土地基准地价予以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
城镇土地级别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另行公布。具体应用问题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2016年4月26日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实施2015年城镇土地基准地价及标定地价的通知》(并政发〔2016〕2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
太原市城镇基准地价
一、太原市城镇出让土地基准地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