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相关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王志伟讨论 | 贡献2025年9月5日 (五) 12:21的版本 (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5年8月19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相关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会〔2025〕17号   2026年1月1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完善项目单位对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优化专…”)
(差异) ←上一版本 | 最后版本 (差异) | 下一版本→ (差异)
  欢迎您通过扫描上方的二维码提出意见与建议。感谢您对慧税研究院开源财税知识分享研究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注:本平台归集的法规文本,其版权属于该文本制定部门;所整理的财税知识内容,非法律标准文本,在官方使用时请查询有关部门发布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文本。

历史沿革

2025年8月19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相关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会〔2025〕17号   2026年1月1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完善项目单位对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优化专项债券管理机制,强化专项债券全流程管理,我们制定了《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相关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相关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为完善项目单位对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优化专项债券管理机制,强化专项债券全流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行政事业类项目单位的账务处理

  行政事业类项目单位取得的专项债券资金,根据项目实施方案(或融资平衡方案)等约定需由本单位承担专项债券资金本息偿还义务的,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负债》(财会〔2018〕31号)等规定将其承担偿还义务的部分确认为负债。

  行政事业类项目单位取得的专项债券资金,根据项目实施方案(或融资平衡方案)等约定不需由本单位承担专项债券资金本息偿还义务的,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相关规定将其不承担偿还义务的部分确认为财政拨款收入。

  (一)行政事业类项目单位收到承担偿还义务的专项债券资金的账务处理。

  财务会计下,行政事业类项目单位应当在“2502 长期应付款”科目下设置“专项债券”明细科目,核算该类专项债券资金的本金和利息。本明细科目应当设置“本金”、“利息”两个明细科目,并按照具体债券进行明细核算。预算会计下,按照预算管理要求需要对专项债券资金单独反映的,还应当在“财政拨款预算收入”、“其他支出”等科目下设置“专项债券”明细科目。单位可以根据管理需要,进一步设置明细科目或进行辅助核算。

  1.行政事业类项目单位收到专项债券资金的账务处理。

  财政部门将专项债券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实有资金账户的,行政事业类项目单位应当根据确定的金额,在财务会计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专项债券——本金”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借记“资金结存”科目,贷记“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科目。

  财政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将专项债券资金拨付至施工单位或设备供应商的,行政事业类项目单位应当根据财政部门转来相关资料的金额,在财务会计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专项债券——本金”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借记“行政支出”、“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科目。

  2.行政事业类项目单位承担专项债券资金利息的账务处理。

  行政事业类项目单位按期确认利息费用时,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负债》等规定,根据本级政府财政计算确定的本单位本期应付未付利息金额,借记“在建工程”、“其他费用”等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专项债券——利息”科目。预算会计不作账务处理。

  3.行政事业类项目单位偿还专项债券资金本息的账务处理。

  行政事业类项目单位向本级政府财政偿还专项债券资金的本息时,在财务会计借记“长期应付款——专项债券——本金、利息”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资金结存”科目。

  相关文件明确项目单位不再承担偿还义务的专项债券资金,在责任免除时,借记“长期应付款——专项债券——本金、利息”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预算会计不作账务处理。

  (二)行政事业类项目单位购建专项债券项目相关资产的账务处理。

  行政事业类项目单位应当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有关规定对与专项债券相关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等进行账务处理,同时按照项目资金来源(专项债券资金、其他资金等)以及本规定有关专项信息填报要求进行辅助核算,清晰反映专项债券项目所形成资产的资金构成。

  (三)行政事业类项目单位取得项目专项收入的账务处理。

  按约定承担本息偿还义务的行政事业类项目单位运营专项债券项目相关资产取得的专项收入,应当计入本单位收入,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按约定不承担本息偿还义务的行政事业类项目单位,对于项目运营产生的、应当按规定直接上缴财政的收入(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车辆通行费等),不作为本单位收入进行处理。

  二、关于企业类项目单位的账务处理

  企业类项目单位取得的专项债券资金,根据项目实施方案(或融资平衡方案)等约定需由本单位承担专项债券资金本息偿还义务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等规定将其确认为负债并进行后续会计处理。企业类项目单位取得的专项债券资金,根据项目实施方案(或融资平衡方案)等约定不需由本单位承担专项债券资金本息偿还义务的,应当结合具体约定按照有关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一)企业类项目单位取得承担偿还义务的专项债券资金的账务处理。

  企业类项目单位应当在“长期应付款”科目下设置“专项债券”明细科目,核算该类专项债券资金的本金和利息。本明细科目应当设置“本金”、“应计利息”等明细科目,并按照具体债券进行明细核算。企业可以根据管理需要,进一步设置明细科目或进行辅助核算。

  1.企业类项目单位收到专项债券资金的账务处理。

  企业类项目单位收到专项债券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专项债券——本金”等科目。

  2.企业类项目单位计提专项债券资金利息的账务处理。

  企业类项目单位按期计提专项债券资金利息时,借记“在建工程”、“财务费用”等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专项债券——应计利息”等科目。

  3.企业类项目单位偿还专项债券资金本息的账务处理。

  企业类项目单位偿还专项债券资金本息时,借记“长期应付款——专项债券——本金、应计利息”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企业类项目单位购建专项债券项目相关资产的账务处理。

  企业类项目单位使用专项债券资金,按照专项债券管理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建设并形成企业相关资产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企业类项目单位应当对专项债券项目所形成的上述资产按照项目资金来源(专项债券资金、其他资金等)以及本规定有关专项信息填报要求进行辅助核算,清晰反映专项债券项目所形成资产的资金构成。

  (三)企业类项目单位取得专项债券项目相关收入的账务处理。

  企业类项目单位运营专项债券项目相关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等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三、关于专项信息的填报

  项目单位应当填制附后的“专项债券项目投资表”和“专项债券资金还款情况表”,并归集整理相关信息,包括专项债券项目自开始建设至本期累计收到的专项债券资金金额、本期收到的专项债券资金金额,累计偿还的本息金额、本期偿还的本息金额,累计专项债券资金支出金额、本期专项债券资金支出金额,使用专项债券资金累计形成资产情况、本期资产增加情况等。

  项目单位应当根据预算管理要求,依托财政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穿透式监测系统报送有关报表和信息。国家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关于新旧衔接的账务处理

  1.行政事业类项目单位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对本单位现有专项债券资金作如下新旧衔接:

  行政事业类项目单位应当按照需由本单位承担本息偿还义务的专项债券本金金额,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确定的应付未付专项债券资金利息金额,借记“累计盈余”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专项债券——本金、利息”科目。根据本规定应当计入本单位收入,但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3号》(财会〔2020〕15号)要求计入应缴财政款,且尚未上缴的项目专项收入的金额,在财务会计借记“应缴财政款”科目,贷记“累计盈余”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借记“资金结存”科目,贷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

  2.项目单位应当在本规定施行之日,编制“专项债券项目投资表”和“专项债券资金还款情况表”。

  五、附则

  本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此前发布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3号》中有关专项债券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专项债券项目投资及资金还款情况表报表格式及编制说明 提取码:jk4c

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