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丝

王志伟讨论 | 贡献2025年6月18日 (三) 16:32的版本 (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简介=   烟丝是指将烟叶切成丝状、粒状、片状、末状或其他形状,再加入辅料,经过发酵、储存,不经卷制即可供销售吸用的烟草制品。   烟丝的征收范围包括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不经卷制的散装烟,如斗烟、莫合烟、烟末、水烟、黄红烟丝等等。 =税率= <small> {| class="wikitable" ! 税目 !! 税率 !! 计量单位 !! 征收环节 !! 适用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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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烟丝是指将烟叶切成丝状、粒状、片状、末状或其他形状,再加入辅料,经过发酵、储存,不经卷制即可供销售吸用的烟草制品。

  烟丝的征收范围包括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不经卷制的散装烟,如斗烟、莫合烟、烟末、水烟、黄红烟丝等等。

税率

税目 税率 计量单位 征收环节 适用法规 适用起止时间 备注
烟丝 30% 实际使用计量单位 生产、进口环节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1994年1月1日至2009年4月30日 烟丝30%
烟丝 30% 生产 生产征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2009年5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 烟丝30%
烟丝 30% 生产 生产征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 2015年5月10日至今 烟丝30%

计算

生产环节

  应纳税额 = 本期销售额 × 30%

  以外购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应纳税额 = 本期销售额 × 56%/30% + 本期销售数量 × 0.003元/支 - (期初库存外购原材料金额 + 本期外购原材料金额 - 月末库存外购原材料金额) × 30%

委托加工环节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烟丝,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应纳税额 = 本期销售额 × 56%/30% + 本期销售数量 × 0.003元/支 - (期初库存委托加工收回原材料金额 + 本期委托加工收回原材料金额 - 月末库存委托加工收回原材料金额) × 30%

进口环节

  应纳税额 = (烟丝关税完税价格 + 烟丝烟关税税额) × 30%

组成计税价格

  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 = (成本 + 成本 × 5%) ÷ (1 - 30%)

申报表格

序号 名称 文件名 文号
1 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提取码: ac1t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2 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 提取码: htp8
3 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 提取码: p85h
4 本期委托加工收回情况报告表 提取码: jbsc

适用法规

序号 文件名 文号 发文日期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两个政策问题的批复 〔86〕财税地字006号 1986年6月23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3年第135号 1993年11月26日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 国税发〔1993〕153号 1993年12月27日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3〕156号 1993年12月28日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用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94号 1995年5月19日
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问题解答》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7〕306号 1997年5月21日
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1997) 国税函〔1997〕147号 1997年5月21日
8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91号 2001年6月4日
9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84号 2009年5月26日
1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15〕60号 2015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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