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处事宜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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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伟讨论 | 贡献2025年6月9日 (一) 07:37的版本 (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1年11月19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处事宜的函  自然资办函〔2021〕2154号  2021年11月19日  施行 =正文=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重点国有林区内权属争议调处有关问题的函》(吉自然资函〔2021〕288号)收悉。经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协商共识,现函复如下:   一、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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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21年11月19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处事宜的函  自然资办函〔2021〕2154号  2021年11月19日  施行

正文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重点国有林区内权属争议调处有关问题的函》(吉自然资函〔2021〕288号)收悉。经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协商共识,现函复如下:

  一、依据《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34号)、《中央编办关于修订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文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9〕218号)和《自然资源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我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除林权合同纠纷及承包经营权纠纷外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依据《森林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由争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办理;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可根据当事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处理。涉及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重点林区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暂由争议所在地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办理,需要作出处理决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争议处理后,涉及原确权登记范围变更的,处理结果报自然资源部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涉及群众切身利益,请你厅高度重视,及时回应群众关切,依法做好争议调处,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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