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报》刊登法院公告暂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来自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
Www讨论 | 贡献2025年5月11日 (日) 14:54的版本
(差异) ←上一版本 | 最后版本 (差异) | 下一版本→ (差异)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欢迎您通过扫描上方的二维码提出意见与建议。感谢您对慧税研究院开源财税知识分享研究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注:本平台归集的法规文本,其版权属于该文本制定部门;所整理的财税知识内容,非法律标准文本,在官方使用时请查询有关部门发布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文本。

历史沿革

1998年8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报》刊登法院公告暂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国税函〔1998〕483号  1998年8月18日  执行

正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请予确认对〈人民法院报〉刊登法院公告收取的费用参照诉讼费管理办法执行的函》(法函〔1998〕66号),文中要求对《人民法院报》刊登法院公告收取的费用,参照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执行,不缴纳税收。鉴于法院公告是法律法规的诉讼程序,刊登公告所收取的费用又是参照诉讼费管理办法管理的,不同于一般广告业务,经研究,对《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所收取的费用可暂不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合作伙伴

Bzsys.jpgZgswnxfwgzs.jpgWeeasy.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