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

王志伟讨论 | 贡献2025年4月9日 (三) 11:19的版本
(差异) ←上一版本 | 最后版本 (差异) | 下一版本→ (差异)
  欢迎您通过扫描上方的二维码提出意见与建议。感谢您对慧税研究院开源财税知识分享研究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注:本平台归集的法规文本,其版权属于该文本制定部门;所整理的财税知识内容,非法律标准文本,在官方使用时请查询有关部门发布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文本。

历史沿革

2025年4月4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告2025年第4号  2025年4月10日  施行

2025年4月9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告2025年第5号  2025年4月10日  施行

调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4号)规定的加征关税税率,由34%提高至84%。

正文

  2025年4月2日,美国政府宣布对中国输美商品征收“对等关税”。美方做法不符合国际贸易规则,严重损害中方的正当合法权益,是典型的单边霸凌做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经国务院批准,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有关事项如下:

  一、对原产于美国的所有进口商品,在现行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加征34%关税。

  二、现行保税、减免税政策不变,此次加征的关税不予减免。

  三、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之前,货物已从启运地启运,并于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至2025年5月13日24时进口的,不加征本公告规定加征的关税。

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