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实行税务征收津贴的通知

来自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
王志伟讨论 | 贡献2025年3月6日 (四) 14:05的版本 (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4年7月29日  人事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实行税务征收津贴的通知  人薪发〔1994〕38号  1994年7月1日  执行 =正文=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实行税务征收津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征收津贴的发放范围。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下各级国家税务部门的工作…”)
(差异) ←上一版本 | 最后版本 (差异) | 下一版本→ (差异)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欢迎您通过扫描上方的二维码提出意见与建议。感谢您对慧税研究院开源财税知识分享研究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注:本平台归集的法规文本,其版权属于该文本制定部门;所整理的财税知识内容,非法律标准文本,在官方使用时请查询有关部门发布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文本。

历史沿革

1994年7月29日  人事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实行税务征收津贴的通知  人薪发〔1994〕38号  1994年7月1日  执行

正文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实行税务征收津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征收津贴的发放范围。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下各级国家税务部门的工作人员。

  二、税务征收津贴标准。县级及以下国家税务部门工作人员每人每月六十元,地级国家税务部门工作人员每人每月四十五元,省级国家税务部门工作人员每人每月三十元。

  三、税务征收津贴的发放办法。按出勤天数计算,按月发给。调离国家税务部门的人员,停发税务征收津贴。

  四、地方税务部门工作人员的津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五、经费来源。国家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实行税务征收津贴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地方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实行税务征收津贴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负担。

  六、国家税务部门工作人员的税务征收津贴从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七、本通知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合作伙伴

Bzsys.jpgZgswnxfwgzs.jpgWeeasy.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