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关于军队贯彻执行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扩大土地登记发证试点和开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王志伟讨论 | 贡献2025年2月5日 (三) 13:38的版本 (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88年7月23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关于军队贯彻执行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扩大土地登记发证试点 和开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1988年7月23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省辖市(行政区)土地(国土)管理局(厅),军队各大单位土…”)
(差异) ←上一版本 | 最后版本 (差异) | 下一版本→ (差异)
  欢迎您通过扫描上方的二维码提出意见与建议。感谢您对慧税研究院开源财税知识分享研究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注:本平台归集的法规文本,其版权属于该文本制定部门;所整理的财税知识内容,非法律标准文本,在官方使用时请查询有关部门发布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文本。

历史沿革

1988年7月23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关于军队贯彻执行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扩大土地登记发证试点 和开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1988年7月23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省辖市(行政区)土地(国土)管理局(厅),军队各大单位土地管理部门: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1988〕国土〔籍〕字67号《关于扩大土地登记发证试点和开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工作的通知》,结合军队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军队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按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间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

  二、军队用地单位在填报军事设施和保密的企业化工厂土地用途时,分别填“军事设施”和“军事工厂”。没有开展军用土地详查的用地单位对使用面积不清楚的,抓紧时间自行勘测丈量准确。军队申报单位,向当地政府只交纳土地登记和领证的工本费。

  三、军队和地方有权属争议的用地单位,按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服工作的若干规定》,结合国家土地管理局、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关于《军用土地利用现状及地籍调查技术规定》的通知要求,把争议问题及时解决。

  四、详查后的用地单位,具备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条件的,主动与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协商,办争申报登记和领证一次办理。

  望地方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当地驻军予以支持和帮助,以保证军队申报领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