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房产管理局 太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太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太原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若干措施的通知(暂定名)
历史沿革
2024年11月20日 太原市房产管理局 太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太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太原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太原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若干措施的通知 并房〔2024〕43号 2024年11月20日 执行
2024年11月20日 太原市房产管理局 太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太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太原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太原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若干措施的通知 并房〔2024〕43号 2027年11月20日 废止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太原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各项决策部署,落实城市主体责任制因城施策用好政策工具箱,有效激发潜在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根据《山西省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提出如下措施。
一、多渠道支持住房消费
(一)取消各项住房限制性措施
继续执行我市解除住房限购、限售、限贷、限价等限制性措施的有关规定,在我市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无需审核购房人资格;取消商品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转让限制年限规定(有限制产权转让的除外),自取得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即可转让。
(二)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
根据国家工作部署,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更好地支持改善性住房需求释放。
(三)明确居民家庭房屋套数认定标准
对在我市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二孩及以上多子女家庭、已挂牌出售名下至少一套住房的家庭,有关部门按核减1套家庭住房套数出具住房套数认定证明。
(四)优化住房信贷支持政策
在我市范围内购买首套及第二套商品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调整为不低于15%,取消新发放首套、第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落实国家关于降低存量房贷利率政策,引导商业银行稳妥有序降低存量房贷利率,进一步减轻购房居民家庭房贷利息支出。鼓励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二孩及以上多子女家庭、已挂牌出售名下至少一套住房家庭、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购买的第二套、第三套住房分别执行首套、二套住房的贷款首付比例及利率政策(符合相关条件的家庭不重复享受住房核减政策)。
(五)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
在我市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公积金缴存职工,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名下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购房首付款,根据全市公积金资金结余情况,适时扩大公积金购房提取范围至父母或子女。适当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对高层次人才、二孩及以上多子女家庭、现役军人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在现行政策基础上上浮30%。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套数“认贷”标准,对于2014年12月31日前发放的公积金贷款,不再记入公积金贷款次数。根据全市资金结余情况,可以只将购房所在区(县、市)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作为认定标准。
二、多形式消化商品房库存
(六)大力开展住房以旧换新活动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在我市范围内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在前述规定期限内换购住房时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额度在现行政策基础上上浮30%;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以旧换新购房家庭在住房按揭贷款方面简化贷款流程优惠贷款利率;鼓励经纪机构设立“以旧换新专属签约室”对以旧换新二手房源优先匹配客户,对成功完成以旧换新的相关房源,给予中介费减免优惠;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参加“以旧换新”活动但未完成新购住房的购房家庭全额退还意向金。
(七)积极开展以住房团购为主的促销活动
抢抓房地产市场消费旺季,积极组织开展一系列房展会团购会等促销活动,激发房地产市场活力。组织全市房地产企业开展以“商品房以旧换新”“保交房底价促销”“商品住房拼团促销”为主题的商品房促销活动,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结合自身经营状况,推出一系列优惠措施让利于民,并推动住房销售与家电、家装、家具、汽车等消费联动,带动各类消费品“以旧换新”。
(八)全面推进货币化及房票安置工作
根据当前房地产供需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新形势,全面推进在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城中村改造等涉及房屋征收工作的项目中实施货币化及房票安置政策,支持通过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专项借款、发行政府专项债、税费优惠等方式对条件成熟,群众改造意愿强烈的项目给予支持,在逐步消除安全隐患、改善群众居住环境的同时,消化库存商品住房。鼓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实施“房票安置”政策并搭建“房源超市”,征收部门将货币补偿量化金额以房票的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购买“房源超市”库内的商品住宅。房票实行实名制,房票持有人为被征收人;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各级政府可给予一定奖励。符合条件的房票使用人可申请商业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扎实推进保交房工作
(九)坚决打赢保交房攻坚战
要按照时间节点,确保完成交付任务。要建立健全保交房攻坚战工作台账,细化落实处置路径。强化市区两级专班工作调度,解决项目难题。加快保交房项目外资产处置,支持保交房项目建设。加强违规抽挪预售资金追缴,必要时采取司法介入,确保项目交付。加快配套设施和基础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加快竣工验收手续办理,按照群众无过错原则,加快不动产权证办理,切实维护购房群众合法权益。
(十)大力发挥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作用
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要将符合“5+5+1”条件标准的房地产项目全部纳入“白名单”管理,推动合格项目“应进尽进,应贷尽贷,能早尽早”,商业银行要对“白名单”项目加快授信放款速度,满足项目合理融资需求。对存在问题的项目,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督促加大修复力度,推动解决问题。对“白名单”项目提供融资支持的商业银行及相关机构,市房产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在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公积金存储方面提供支持。
四、大力优化商品房供应
(十一)严控新增商品房供应
坚持以人定房、以房定地,优化商业办公用地和住宅用地的规模、布局和结构。完善商品住宅供应调节机制,根据全市商品住宅库存情况及时调整供地政策,促进商品住宅库存消化周期保持在合理区间。如消化周期超过36个月,暂停新增商品住宅用地出让,直至消化周期降至36个月以下;商品住宅消化周期在18个月(不含)至36个月,按“盘活多少、供应多少”的原则,根据本年度内盘活的存量商品住宅用地面积(包括竣工和收回)动态确定新出让的商品住宅用地面积上限。审慎新增商办、公寓等非住宅用地供应。
(十二)优化存量土地和商品房供应
支持利用专项债券等政策盘活存量闲置土地,对已收回的土地,若市场确有需求的,可优化调整规划条件和相关配套设施建设要求,实现精准投放。支持已批未建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指标的情况下,结合市场需求优化调整商业兼容比例、户型结构、房屋套数等相关指标,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阶段进行修改,原规划条件及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作调整。
(十三)加大高品质改善型商品住房供应
加快建成一批绿色、低碳、智能、安全的改善型住宅,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第四代住宅。要进一步优化总平面布局、单体设计、公共配套等多方面住房规划设计要求,优化户外公共配套设施的计容规则,灵活确定户内阳台空间的面积比例,有效提高住宅户内实际使用空间。
五、加大住房保障力度
(十四)加大保障性住房供给力度
坚持“以需定建”“以需定购”,在摸清保障性住房需求和供给缺口的基础上,大力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筹集。发挥好国家保障性住房再贷款和专项债政策作用,积极组织地方国有企业建设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或适当收购一部分面积合适、价格合适、位置合适的空置商品现房用作保障性住房进行配售或配租,满足工薪群体刚性住房需求。
(十五)统筹使用保障类住房房源
统筹公共租赁住房(简称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简称保租房)、保障性住房等房源,有效化解棚改逾期安置居民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对于经鉴定所居住房屋为D级危房的居民家庭,被认定为危房且已拆除的城镇棚户区(危旧房)住房的困难群众,如在本市范围内无其他自有住房,可通过公租房、保租房、保障性住房等房源予以优先配租、配售,具体由城六区人民政府按照相关标准统一审核,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后,向市房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后予以安置。
六、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十六)施行商品房项目封顶预售
新出让土地上建设的商品房项目施行封顶预售制度,对已出让土地上建设的商品房项目,要确保自有可用资金能够完全满足后续工程建设资金或者通过将符合“5+5+1”条件的项目纳入“白名单”等方式落实资金来源渠道,否则必须封顶之后才可办理预售。探索在部分县(市、区)开展现房销售试点工作,对明确为现房销售的项目和企业要在土地、融资、税收、公共资源配套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推动商品房销售模式从预售向现售转变。
(十七)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全面强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设立全市统一的预售资金监测专户,预售资金(定金、首付款、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等)通过监测专户及时归集到监管账户,实现人、房、资金精细化管理,资金“专户专存、专款专用、全程监管、节点控制”购房人缴纳房款时,通过专用POS机和银行转账向交易资金监测专户存入预售资金,同时可自主查询资金进账情况。监测专户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加强预售资金管理,优化业务流程,填补监管漏洞。
(十八)有序推进“交房即交证”
相关单位要强化协调联动,加强过程管控和监督处罚力度,优化业务办理,新建商品房项目交付前依法完成规划验收、房屋竣工备案等工作,具备不动产登记条件后,购房人可在领取房屋钥匙时同步领取不动产权证书,实现“交房即交证”。
(十九)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持续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定期开展“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执法检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曝光和惩处力度,有力维护购房群众合法权益,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到期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继续或调整实施。关于房地产市场税收的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三部门发布的2024年第16号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相关规定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出台其他方面新的规定,依照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