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报》刊登法院公告暂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Www讨论 | 贡献2023年3月24日 (五) 14:57的版本
(差异) ←上一版本 | 最后版本 (差异) | 下一版本→ (差异)
"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微信公众号"
建议与反馈

历史沿革

1998年8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报》刊登法院公告暂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国税函〔1998〕483号  1998年8月18日  执行

正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请予确认对<人民法院报>刊登法院公告收取的费用参照诉讼费管理办法执行的函》(法函〔1998〕66号),文中要求对《人民法院报》刊登法院公告收取的费用,参照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执行,不缴纳税收。鉴于法院公告是法律法规的诉讼程序,刊登公告所收取的费用又是参照诉讼费管理办法管理的,不同于一般广告业务,经研究,对《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所收取的费用可暂不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