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2013)

来自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
王志伟讨论 | 贡献2024年9月17日 (二) 02:25的版本
(差异) ←上一版本 | 最后版本 (差异) | 下一版本→ (差异)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欢迎您通过扫描上方的二维码提出意见与建议。感谢您对慧税研究院开源财税知识分享研究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注:本平台归集的法规文本,其版权属于该文本制定部门;所整理的财税知识内容,非法律标准文本,在官方使用时请查询有关部门发布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文本。

历史沿革

2013年12月30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13〕111号  2014年6月1日  执行

2014年8月19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4〕54号  2014年9月1日  条款修改

财税〔2013〕111号文件第三条相应废止,已经按照3%预缴的增值税,由中央财政通过2014年年终结算方式予以调整。

2017年8月22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名单的通知  财税〔2017〕67 号  2017年8月22日  条款修改

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3〕111号)的附件2,增补、取消本通知附件1所列的分支机构。

2019年1月2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总分机构名单的通知  财税〔2019〕1号  2019年1月2日  条款修改

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3〕111号)的附件1,变更本通知附件1所列的分支机构。

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3〕111号)附件2,增补、变更、取消本通知附件2所列的分支机构。

2020年10月30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20〕56号  2020年10月30日  废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提供铁路运输服务以及与铁路运输相关的物流辅助服务,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3〕74号)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附件1中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1%,预征税款应计入预算科目101010402目“中国铁路总公司改征增值税待分配收入”。

  三、附件2中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3%,预征税款应计入预算科目101010401目“改征增值税”。

  四、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适用《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第八条年度清算的规定。

  附件:

  1.分支机构名单(一)

  2.分支机构名单(二)

  3.分支机构名单(三)调整

合作伙伴

Bzsys.jpgZgswnxfwgzs.jpgWeeasy.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