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改版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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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5年12月2日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改版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央编办函〔2015〕129号  2015年12月2日  施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编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国发〔2015〕33号)文件精神(以下简称“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式样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制定”的规定,现就《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改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版《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式样见附1)自2016年1月1日起启用。

  二、自2016年1月1日起,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变更登记、证书补(换)领时,一律使用新版《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按“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要求,赋予事业单位法人存续期间保持不变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为平稳过渡,有序推进,各地区可设立过渡期。截至2017年底前,分期分批完成为事业单位免费换发新证工作。

  附:

  1、新版《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式样

  2、新版《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内容说明和印制要求

新版《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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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内容说明和印制要求

  一、改版原则

  一是适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的要求;二是体现事业单位年检改为年度报告公示的改革内容;三是减少系统开发和使用调试时间,各地可以继续使用原有证书打印机;四是方便地方自行印制,无需特殊防伪标和国家局印模。

  二、改动说明

  (一)证书号位置由原“事证第+12位数字”改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位数字”。

  (二)证书不再加印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国徽章”。

  (三)证书印制纸张不再使用印钞纸,改用二维码防伪。(打印证书时,系统自动生成二维码。同一个事业单位正、副本二维码相同,且具有唯一性。二维码具有防伪功能,一经扫描能显示证书刊载内容、链接该登记管理机关门户网站查询指引。查询人可以将二维码扫描内容与纸质证书刊载内容、网站查询内容进行真伪比对。若证书补领后,扫描补领前的证书二维码,将显示“二维码已经失效”字样。后台系统记录事业单位被扫描次数及第一次和最后一次的扫描时间。)

  (四)删除证书右下角“年度报告标记”字样。

  除以上内容更改外,其余包括证书尺寸、颜色、底纹、图案设计、克重均无变化。内蒙古、西藏、新疆三个自治区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的证书可加印少数民族文字。

  三、规格要求

  (一)正本规格:正本长420毫米,宽281毫米。文字内容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宗旨和业务范围,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有效期。纸张材料为重量150克的白色双胶纸。图案设计、质量和技术要求以我局提供的式样为准。

  (二)副本规格:副本长246毫米,宽174毫米。文字内容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宗旨和业务范围,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有效期。纸张材料为重量85克的白色双胶纸。图案设计、质量和技术要求以我局提供的式样为准。

  四、各省(区、市)按照规格要求自行组织印制,并报送样品至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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