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我省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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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20年1月20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我省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的通知  晋政发〔2020〕3号  2019年1月1日  执行

正文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现将我省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明确如下: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90%,但减征税额每人每年不超过8000元。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以上身份的,不能重复享受。

  二、纳税人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灾害发生年度起两年内取得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90%,但减征税额每户累计不超过30000元。

  本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我省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的通知》解读  山西省财政厅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次修正案,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等两种情形,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次修正前,我省执行的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是1994年10月23日出台的《山西省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省政府令第55号,以下简称55号令)。随着经济发展和个人收入水平提高以及立法工作的要求,55号令有一些规定已经不符合现在的形势。为进一步减轻我省特殊群体的个人所得税税负,省政府出台了《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我省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的通知》(晋政发〔2020〕3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包括两项政策: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政策

  55号令中规定,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个人所得,可在不低于50%的幅度内减征;残疾、孤老人员的个人所得减征期限为5年以上10年以下,烈属个人所得减征期限为3年以下。具体减征幅度和期限,由各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通知》明确的主要内容是:一是提高并统一减征比例为90%,在国家授权的范围内尽可能较大幅度地减轻特殊群体税收负担;二是取消了优惠期限,只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身份不变,就能享受税收优惠。三是设定了年减税额度上限为8000元。四是明确了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收入项目。对与劳动能力有关的项目进行减征,也就是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经营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所得项目,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等,不在减征范围。

  二、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减征政策

  55号令中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依据其实际受灾的损失程度和保险公司赔偿程度,确定减征幅度和减征期限。

  《通知》明确的主要内容是:一是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减征比例统一,即减征90%。二是减征期限明确为遭受自然灾害后的两年内,便于纳税人充分享受税收优惠。三是明确减征限额为3万元。也就是说,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两个年度内,其个人所得税可减征90%,但两年累计最多可减征3万元。四是明确享受遭受自然灾害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项目限于经营所得。自然灾害影响的主要是纳税人的经营所得,其他方式所得不在减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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