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铺设工程营业税营业额问题的批复

王志伟讨论 | 贡献2024年4月5日 (五) 06:48的版本 (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8年12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铺设工程营业税营业额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762号  1998年12月12日  执行 2009年3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国税发〔2009〕29号  2009年1月1日  废止 =正文=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靖边银川天然气…”)
(差异) ←上一版本 | 最后版本 (差异) | 下一版本→ (差异)
  欢迎您通过扫描上方的二维码提出意见与建议。感谢您对慧税研究院开源财税知识分享研究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注:本平台归集的法规文本,其版权属于该文本制定部门;所整理的财税知识内容,非法律标准文本,在官方使用时请查询有关部门发布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文本。

历史沿革

1998年12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铺设工程营业税营业额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762号  1998年12月12日  执行

2009年3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国税发〔2009〕29号  2009年1月1日  废止

正文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靖边银川天然气输气管道安装工程营业税计税依据问题的请示》(陕地税函[1998]15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关于纳税人在铺设管道工程中所用管道的价值应否计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的问题,国家统计局在有关建筑业统计主要指标解释中明确:施工中所用的各种管道的价值,应计入建筑工程产值。因此,对铺设管道的纳税人征收营业税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将管道的价值计入其营业额一并征收营业税。

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