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基集团所属企业1998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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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1999年1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基集团所属企业1998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1999〕20号  1998年1月1日  执行

1999年1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基集团所属企业1998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1999〕20号  1998年12月31日  废止

正文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陕西、甘肃、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宁波、青岛、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出口基地建设总公司《关于申请核定我司对所属企业收取管理费的请示》(〔1998〕中基财字第92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8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1005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基集团所属企业1998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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