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部本级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历史沿革
2020年12月16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部本级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人社厅发〔2020〕110号 2020年12月16日 执行
正文
部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要求,经研究,部里制定了《部本级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工作目标
坚持问题导向、高效便民、协同推进、风险可控原则,针对部本级直接面向企业群众、依申请办理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现相关审批服务事项流程更简、办事更快、服务更优,进一步从制度层面解决企业群众办事证明材料多、手续繁等问题。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行政审批事项清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共服务事项清单》中企业群众关注度高、使用频次多或获取难度较大的人才人事、社会保险、资格考试等24个办事事项的89件次证明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见附件1)。
(二)确定告知承诺制的适用对象。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允许代为承诺的,要有申请人的书面授权。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规范告知承诺工作流程。结合告知承诺制工作开展,制定完善业务规程,明确告知承诺制的范围、适用对象、告知承诺书的制式、事中事后核查手段、针对不实承诺的防控补救措施等。要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做到通俗易懂、简便易行。参照告知承诺书参考范本(见附件2),根据不同办事事项特点,制作内容明确、语言简洁、文字规范的告知承诺书文本(含电子文本)。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办事事项名称及其设定依据,证明内容和材料要求,承诺的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行政机关核查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其中的具体要求应当可量化、易操作,不含模糊表述和兜底条款。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办事指南和告知承诺书文本应于2021年1月底之前,通过对外服务场所、部门户网站等渠道公布,方便查阅、索取或下载。
(四)实施事中事后核查。针对事项的特点等确定具体核查办法,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综合运用在线核查、现场核查、协助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进行核查。对于免予核查的事项和对象,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申请人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依法依规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五)完善信用监管。加强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针对不同事项,认真梳理筛查申请人承诺内容与客观事实或特定条件不相符合的情形,界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范围。将范围内的失信行为,按规定程序记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等信用记录。
(六)强化风险防范措施。梳理工作环节重大风险,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申请后按原程序办理。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通过对外服务场所、部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做好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保护。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预警系统,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加强事前的风险防控。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把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作为加强系统行风建设的重要内容,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作为本单位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亲自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及时了解掌握工作进展,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工作有序开展。行风办要做好统筹和调度。规划司、信息中心要为部本级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提供信息共享支持,及时解决部门间数据共享、人社政务信息资源与各省份信息共享问题。各有关单位要了解掌握本业务领域地方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有关情况,加强指导,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挖掘并复制推广典型经验、典型事例。
(二)强化宣传引导。通过对外服务场所、政务服务平台、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媒体,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加强政策解读,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加强监督检查。将开展部本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情况纳入业务、党建年度考核及调研暗访内容。结合人社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及时发现和收集企业群众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意见建议,处理相关投诉举报,不断改进优化服务,提升企业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附件:
部本级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
序号 | 办理单位 | 办理事项 | 一级子项 | 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材料 |
---|---|---|---|---|
1 | 流动管理司 | 人力资源服务备案 | 人力资源服务备案 | 1.自有场所的房产证明或不少于1年租赁期的场所租赁协议;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证明; 3.人力资源服务人员等相关职业资格证明。 |
2 | 职业能力司 |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机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认定 |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机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认定 | 1.专家等专业人员技能水平证明;
2.场地设备设施等资产有效证明文件(包括场地所有权属证明复印件或房产租赁协议复印件、固定资产清单、上年度经外部审计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或全套财务报表等)。 |
3 | 央保中心 | 社会保险登记 | 职工参保登记 | 工资关系或工资审批手续复印件。 |
4 | 央保中心 | 社会保险登记 | 职工参保登记 | 1.统筹内调入的需提供人事(组织)部门正式录用通知、调令、任职文件或者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等复印件;
2.工资关系或工资审批手续复印件。 |
5 | 央保中心 | 社会保险登记 | 职工参保登记 | 1.工作调动的需提供人事(组织)部门调动手续复印件;
2.辞职、解除合同需提供解除合同证明或辞职开除手续复印件。 |
6 | 央保中心 | 社会保险登记 | 参保人员因病或因公死亡后,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领取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 | 参保人员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死亡证明材料。 |
7 | 考试中心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管理 | 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 1.学历证明;
2.学位证明; 3.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4.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5.全国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项目或者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证明。 |
8 | 考试中心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管理 | 注册建筑师 | 1.学历证明;
2.学位证明; 3.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4.职称评聘证明。 |
9 | 考试中心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管理 | 监理工程师 | 1.学历证明;
2.学位证明; 3.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4.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
10 | 考试中心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管理 |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 1.学历证明;
2.学位证明; 3.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4.专业技术职务聘用(评聘)证明; 5.环境影响评价上岗培训合格证书。 |
11 | 考试中心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管理 | 翻译专业资格(笔译、口译) | 1.在读证明;
2.专业技术职务聘用(评聘)证明; 3.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
12 | 考试中心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管理 | 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 | 1.学历证明;
2.学位证明; 3.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4.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
13 | 考试中心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管理 | 一级注册计量师、二级注册计量师 | 1.学历证明;
2.学位证明; 3.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4.职称评聘证明; 5.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
14 | 考试中心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管理 | 注册设备监理师 | 1.学历证明;
2.学位证明; 3.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4.专业技术职务聘用(评聘)证明。 |
15 | 考试中心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管理 | 注册测绘师 | 1.学历证明;
2.学位证明; 3.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4.专业技术职务聘用(评聘)证明。 |
16 | 考试中心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管理 | 建造师 | 1.学历证明;
2.学位证明; 3.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4.专业技术职务聘用(评聘)证明; 5.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6.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
17 | 考试中心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管理 |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初级、中级) | 1.学历证明;
2.学位证明; 3.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4.专业技术职务聘用(评聘)证明。 |
18 | 考试中心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管理 | 执业药师(药学、中药学) | 1.学历证明;
2.学位证明; 3.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4.职称评聘证明。 |
19 | 考试中心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管理 | 注册城乡规划师 | 1.学历证明;
2.学位证明; 3.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4.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
20 | 考试中心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管理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 1.学历证明;
2.学位证明; 3.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
21 | 考试中心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管理 | 一级造价工程师 | 1.学历证明;
2.学位证明; 3.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4.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
22 | 考试中心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管理 | 注册安全工程师 | 1.学历证明;
2.学位证明; 3.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4.职称评聘证明; 5.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6.本科毕业时所学安全工程专业经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 |
23 | 考试中心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管理 |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高级) | 1.学历证明;
2.学位证明; 3.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4.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
24 | 考试中心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管理 |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 1.学历证明;
2.学位证明; 3.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4.专业技术职务聘用(评聘)证明; 5.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
告知承诺书参考范本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办事事项名称
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二)申请人
姓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告知内容
(一)证明事项名称
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
(二)设定证明的依据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三)证明的内容
申请人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
(四)承诺的方式
采用书面或电子承诺方式。由申请人本人承诺,如代为承诺,应提供代为承诺委托书。
(五)核查及不实承诺的责任
本机构将综合运用在线核查、现场核查、协助核查等方式,对承诺内容进行核查。对虚假承诺的,依法终止事项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有关信用记录,由相关部门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六)承诺书是否公开及公开的形式、范围、时限等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已认真阅读本告知书,对承诺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责任已充分知晓。在此向(办理机构名称)郑重承诺,所填报的信息和承诺内容客观真实,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相关法律责任,并愿意接受办理机构的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