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王志伟讨论 | 贡献2024年2月18日 (日) 10:10的版本
(差异) ←上一版本 | 最后版本 (差异) | 下一版本→ (差异)
  欢迎您通过扫描上方的二维码提出意见与建议。感谢您对慧税研究院开源财税知识分享研究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注:本平台归集的法规文本,其版权属于该文本制定部门;所整理的财税知识内容,非法律标准文本,在官方使用时请查询有关部门发布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文本。

历史沿革

2009年1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3号  2008年1月1日  执行

2012年12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2013年1月1日  废止

正文

北京、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山东、江西、福建、湖北、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外商独资银行汇总纳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58号)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4〕381号)中关于华能国际电力股份公司所属电厂缴纳企业所得税地点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三、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合作,密切配合,各负其责,保证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