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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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7年8月14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范围的通知  邯政办字〔2017〕107 号  2020年1月1日  执行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为充分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调整土地级差收益的作用,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2007〕第9号)《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北省调整邯郸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6〕157号)和《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加邯郸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的通知》(冀财税〔2017〕11号)的相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范围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城区范围内新地段等级范围划分情况

  一级地段:

  丛台路、陵西大街、陵园路、滏河大街围成的区域范围内以及沿四条路两侧。(每平方米25元)

  二级地段:

  除一级地段区域以外,由南环路、北环路、东环路、西环路围成的区域范围内以及沿四条环路两侧。(每平方米18元)

  三级地段:

  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一、二级地段区域以外的市区区域为三级地段(不含南沿村镇、小西堡乡、姚寨乡、黄粱梦镇、户村镇、康庄乡、河沙镇镇、南堡乡、代召乡、南吕固乡、三陵乡、高臾镇、光禄镇、辛庄营乡、台城乡、林坛镇、南城乡)。

  峰峰矿区、冀南新区原马头生态工业城区域及花官营乡为三级地段。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四条环路以内及环路两侧二级地段区域以外的其余区域为三级地段(不含南沿村镇、小西堡乡、姚寨乡)。

  肥乡区肥乡镇吉安路(原南环路)、九鼎街(原西环路)、富安路(原北环路)围成的区域范围以内及沿路两侧为三级地段。(每平方米10元)

  四级地段:

  丛台区黄粱梦镇、南沿村镇,邯山区高臾镇、南堡乡、光禄镇行政区域(原马头生态工业城区域除外),复兴区户村镇、林坛镇行政区域为四级地段。

  永年区临洺关镇、永合会镇、界河店乡、广府镇、大北汪镇、刘营镇、西苏乡高速公路以西和刘汉乡高速公路以西行政区域为四级地段。

  肥乡区肥乡镇吉安路(原南环路)、九鼎街(原西环路)、富安路(原北环路)围成的区域范围以外为四级地段。(四级地段6元)

  五级地段:

  除上述四级区域以外的其余区域为五级地段。

  纳税人使用土地临两条道路以上的,按门牌号确定所属地段,暂无门牌号的按所临主要街道确定所属地段。

  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位于不同地段等级重叠区域的,从高适用地段等级税率。

  同一纳税人的土地跨两个地段等级区域的,分别适用不同地段等级税率。(五级地段3元)

  二、税额标准

  调整后邯郸市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地段等级和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为:一级地段25元,二级地段18元,三级地段10元,四级地段6元,五级地段3元。

  三、新地段等级范围划分按照《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加邯郸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的通知》(冀财税〔2017〕11号)规定的时间执行。《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的通知》(〔2014〕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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