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自治区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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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21年7月28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自治区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办法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  2021年9月1日  施行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自治区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办法的决定》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7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自治区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办法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授权,结合自治区实际,对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办法作如下决定:

  一、契税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

  二、纳税人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成交价格不超过补偿价格的,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出补偿价格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纳税人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方式,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四、国家对减征、免征契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8年6月1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契税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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