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水电四局和广西局承包万家寨水利枢纽工程人工沙石骨料生产加工业务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历史沿革
1995年4月12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水电四局和广西局承包万家寨水利枢纽工程人工沙石骨料生产加工业务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晋国税流一发〔1995〕6号 1995年4月12日 执行
1995年4月16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万家寨水利枢纽工程人工砂石骨科征税问题的批复 晋国税流一发〔1995〕8号 1995年4月16日 废止
正文
忻州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忻地国税流发〔1995〕27号请示悉。关于水电四局和广西局承包万家寨水利枢纽工程人工沙石骨料生产加工业务征收增值税的问题,经了解,万家寨工程管理局将人工沙石骨料的生产加工任务承包给水电四局和广西局,并分别签订了承包合同和协议,生产加工出的人工沙石骨料的所有权归万家寨工程管理局所有,再供给大坝承包商使用。根据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征税中“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规定,万家寨工程管理局委托水电四局和广西局生产加工的人工沙石骨料应在移送工程使用时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