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忻州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历史沿革
2005年8月22日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忻州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忻政办发〔2010〕206号 2005年8月22日 执行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山西省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晋政办发〔2005〕42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调整忻州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
(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二)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
(三)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是指报告期内同级别土地上住房交易的平均价格,经加权平均后形成的住房综合平均价格)1.44倍。
二、普通住房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符合普通住房的项目,在规划审批上优先审查,并在项目选址上予以保证;
(二)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并确保供应;
(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房地产开发贷款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
(四)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调到1%,首次购房证明由住房所在地县(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或者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忻政办发〔2005〕118号文件与本通知规定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