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伟(讨论 | 贡献)2023年12月16日 (六) 14:33的版本
(差异) ←上一版本 | 最后版本 (差异) | 下一版本→ (差异)
欢迎您通过扫描上方的二维码提出意见与建议。感谢您对慧税研究院开源财税知识分享研究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注:本平台归集的法规文本,其版权属于该文本制定部门;所整理的财税知识内容,非法律标准文本,在官方使用时请查询有关部门发布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文本。
历史沿革
2008年12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1007号 2008年12月8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询问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挂面按照粮食复制品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合作伙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