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实行统一税制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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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1994年3月3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实行统一税制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94〕财税字第8号  1994年3月31日  执行

1999年11月19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  财法字〔1994〕第57号  1999年11月19日  废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电力工业部:

  为筹集三峡工程建设资金,国务院决定从1992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每千瓦时电价外征收三厘钱,作为三峡工程建设基金(以下简称“三峡基金”),并免交各种税费。1994年,国务院调整了三峡基金的征收标准,由每千瓦时三厘提高到四厘。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将三峡基金纳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4年1月1日开始,原价外征收的三峡基金应并入价内统一核算,单独反映,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考虑到三峡工程的特殊性,经研究,同意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执行时间为1994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

  二、对于1993年12月31日以前欠交的三峡基金,其纳税问题应区分两种情况处理:电力企业已作应收款项的部分,随电费回收后仍按免税处理;新补收部分,按本文第一条规定处理。

  三、考虑到三峡工程目前筹资的特殊困难,对由于开征增值税而减少的三峡基金,中央财政将以拨款方式给以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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